【鹰眼头条】王军律师:复工前是解决剧组矛盾争端的“黄金窗口期”

从院线电影撤档,到后来剧组的停工,“新冠”疫情已然波及影视创作、制片、发行等各个环节,并对处于履行期的影视合同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演员档期、停工成本、复工风险等涉及合同履行的问题成为从业者眼中的焦点。

今日,电视剧鹰眼(ID:TV-insight)独家专访北京韬安律所创始人、首席合伙人,腾讯、中影、优酷、新浪网、正午阳光、新丽传媒、琼瑶文化基金、快手等知名企业法律顾问的王军律师,从专业法律角度详细解读“新冠”疫情下影视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电视剧鹰眼:“新冠”疫情对于剧组停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王军:“新冠”疫情目前的情况,包括相关的举措和影响,疫情本身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疫情对于履行期的创作、拍摄、发行工作造成了重大影响,疫情的发生可以作为不可抗力来主张合同的中止、变更乃至解除。而这种不可抗力的情形对每一个影视项目或者是每一份影视创作合同具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则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事实上,每一个拍摄行为都对应很多合同关系,疫情最大的影响是关于人员聚集、流动、交叉感染的限制和防范,所以相较处于剧本策划、筹备开机的剧组,已开机剧组受影响最大。作为演员不可能戴着口罩去表演,所以剧组拍摄变得不可能,我们可以认为现场拍摄活动因为疫情的发生和防控无法如期完成,确实法定不可抗力的原因,那么相关演员,导演、摄影、场记等演职人员的合同也不得不中止履行,或者援引不可抗力做出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对于包括剧本创作、道具制作、后期制作等工作环节,如不涉及不特定人员聚集、流动的,创作者还有条件继续工作。至于具体如何操作,还要回归合同本身对于履行条件的约定与变通。

此外,已经进入开机倒计时的剧组因剧组人员基本到位,同样会受到很大影响。如有剧组人员因疫情构成的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情有可原,但出于对项目负责任及基本签约精神的维护,建议合同当事人基于履约的善意和诚意来协商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而非只有一刀切的解约一条路。

为了对影视制片行业的履约做出有效预警及应对建议,日前我们律所与中国广播电视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联合发出了《疫情下影视制片履约预警及应对建议》(点击阅读),希望从法律的维度为疫情下的影视制片行业的合同履行问题、复工问题、疫情防护问题提供指引建议。

电视剧鹰眼:结合您这段时间的客户反馈,目前行业最担心的问题是?

王军:我们目前的主要工作集中于对客户既有项目后续风控的评估和建议,及影视投资、摄制、主创聘用、宣发合同的履约咨询。就客户反馈来看,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包括:

目前情况会对进行中的项目造成的影响,尤其是约定了明确履行期限的合同,包括开机、杀青、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的颁发、电视台与网络发行以及院线公映等有时间限制的重要节点,这方面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通常比较严格,因无法满足履行时限而导致投资方撤资、平台退片等严重后果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一旦项目履约方谈不拢,进入到诉讼、仲裁的争议解决程序,那么对于项目的正常完成产生的影响会很大,司法是争议解决的最后防线,但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因疫情导致项目及合同无法如期履行,会产生什么样的项目风险、法律后果、如何有效止损,演员档期与拍摄场地的协调,是我们目前为客户重点评估的问题。

电视剧鹰眼:您刚刚提到的人员聘用合同,尤其是其中涉及的演员档期是业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如若其中存在冲突该如何处理?

王军:鉴于影视行业连续生产的特性,我们还是建议合同双方协商解决问题,以维护长久的良好合作关系。为此,目前停工的剧组应充分把握当下的疫情期作为协调冲突的“黄金窗口期”,在复工前的这段时间提前协调,与主创人员进行友好沟通,达成共识,而不是急于追责,更不是等到复工后矛盾进一步升级再进行解决。

首先,制片单位应实施预警措施,对仍在履行期的合同进行梳理,并就项目因疫情不得不暂停的情况,书面通知具有拍摄义务的人员,积极表明自身疫情结束后继续拍摄的善意和诚意。其次,双方应本着利益平衡原则,就合同后续履行事宜进行及时沟通,协商档期的预留或者复工后优先拍摄制作的约定,并基于不可抗力对合同作出一定的条款变更或补充约定,包括档期的变化、违约责任条款的调整以及防护保障约定等。另外,鉴于复工时间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前后拍摄档期衔接的剧组投资人、制片方建立演员、导演等主创人员档期的协调会商机制,在疫情的共情背景下,关联方档期协调相对而言是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片方与主创、片方与片方的协商最好有据可查,一旦引发争议也好作为证据使用。

电视剧鹰眼: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剧组因疫情停工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平衡?

王军: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剧组如因疫情被迫停工属于遭受了法定不可抗力,而非由单方的违约行为或者不履行造成的,所以我们还是建议合同双方基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协商作为解决问题,消弭损失的首要方式。

比如场地方面,在剧组拍摄按下“暂停键”的同时,包括实地取景、外景搭建等也因管控处于关闭或半关闭的状态而无法继续使用,即使没有剧组拍摄也不存在其他活动进行的可能性,这从双方角度来看,均不符合资源占用而影响到自身其他收益而应获得补偿的条件,对此,我们建议双方都应该基于疫情的客观情形,分摊或者是豁免相关损失,抑或是把相关合作作为一种未来预期重新履约时再行支付的一种条件。

电视剧鹰眼:从法律角度来看,针对眼下所涉及的14天隔离期的问题,剧组应不应该对超出合同约定的拍摄档期额外支付费用?

王军: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隔离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仍有仍有条件继续工作,需要结合隔离和工作之间的关联强弱综合判断。由于“新冠”疫情,剧组的拍摄工作进入一种暂停中止履行的状态,停工日期对双方来说都应该作出期限排除,而不是算作正常的工作日或者档期,所以因隔离而导致拍摄档期延长所涉及的不是“额外支付”的问题,而是“恢复支付”或是“继续履行支付”的问题。

至于隔离期间的其他成本费用则需要考量另外计算。如果人员在居住地隔离,与工作之间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关联关系和因果关系,就不宜要求制片方来负担相关成本。反之,如果说人员是为了复工到达横店、象山等拍摄地后不得不做隔离及特别防护,那么这种隔离所产生的一些必要成本就跟复工有直接关系,制片方需要对其中成本予以考虑,如若剧组人员在隔离期间已经开始一定工作,比如修改剧本、讨论拍摄方案等,双方可以单就疫情期的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工作方法、费用支付签署特定的补充协议。

电视剧鹰眼:从律师的角度出发,您认为什么时候复工最合适?

王军:从疫情局势及法律上判断,我们建议影视制片单位在复工问题上要慎重。眼下,“新冠”疫情尚未解除、发展态势尚不明朗,剧组要复工的面临的首要考虑不是如何赶进度完成项目,而是因复工可能会带来的一些不可控风险,毕竟一旦因复工导致相关人员的病毒交叉传染的,对于剧组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一方面,剧组的工作不得不全面暂停;另一方面,由此所造成的人员疾病诊疗救助成本和法律责任也均会关联到制片方,由此引发疫情传播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涉及到行政处罚乃至面对刑事责任。

因此,制片单位应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企业复工的相关政策,并充分意识到不具备复工防护条件而强行复工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后果,谨慎确定复工时间,合规复工、安全复工、有序复工,复工的决定应以“安全保障”而不是“积极复工”为第一考量因素。在复工之后,仍当继续关注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确保剧组人员安全。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有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了可以部分涵盖“新冠病毒”疾病的相关保险,剧组也可以考量在内,如若增加保险安排可以进一步稳固剧组“军心”的稳固,让大家在当下的环境中,更有序、更安定的完成复工。

电视剧鹰眼:剧组复工需要各种审批,大家复工时间也各不相同,所以这个时候可能是矛盾比较集中的时候,您怎样看待这种局面?

王军:就像我一直强调的,从现在到普遍复工前的疫情窗口期是非常重要的协商时间,剧组做好前期的会商机制很重要。之前我也给中广联电视制片委员会作出了建议,看能否从行业协会的行业视角对全国全行业已开机、待开机剧目进行统计梳理,包括出品公司、制作公司、演员档期、拍摄场景等,提前进行协调会商,对于剧组后续的有序复工的效果更实际、更紧迫。

附:46部待复工剧集名单(按首字母音序排列)

《爱的厘米》《半路村长》《步云衢》《虫图腾》《传家》《大江大河2》《红房子》《红星1934》《回廊亭》《恋爱吧食梦君》《良辰美景好时光》《美好的日子》《迷局破之深潜》《你是我的永恒星辰》《你微笑时很美》《女特警》《苹果遇上梨》《亲爱的柠檬精先生》《亲爱的戎装》《亲爱的自己》《青青子衿》《青簪行》《清落》《燃烧大地》《涩女郎》《危机先生》《我的小确幸》《我就是这般女子》《我是真的爱你》《向阳而生》《像我们这样奋斗》《小风暴之时间的玫瑰》《小女霓裳》《谢谢你医生》《谢谢让我遇见你》《刑警之海外行动》《雪中悍刀行》《雁归西窗月》《夜凛神探》《一起深呼吸》《有翡》《玉昭令》《原来你是这样的顾先生》《在不安的世界安静的活》《战警》《走起!我的天才街坊》

注:不完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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