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不违反法定及约定原则
在挂靠关系中
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并不违反法定及约定原则
不违反《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
编辑:伊路芳菲
《国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在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滥用连带责任的现象及倾向。为了纠正这种现象及倾向,有观点认为连带责任是一种很重的责任,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握,必须是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才能适用连带责任。这一观点已被立法采用,《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在挂靠关系中,当下较为常见的处理模式是:由挂靠人承担直接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挂靠关系中,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是否与《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规定构成矛盾冲突?
笔者认为,此两者之间并不构成矛盾冲突,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关于“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应当是专门针对无端加重当事人责任的现象及倾向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因而,该规定不应当、也能不排斥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本身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只不过这种合同责任的实现方式,在特定的纠纷类型中,具有连带责任的特征,或者说体现为连带责任。
第二,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与相对人之间具有事实合同关系,而被挂靠人与相对人之间具有名义合同关系。其中,从事实合同关系来看,应当由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而从名义合同关系来看,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因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及对法律的理解,无论是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各自均有独立完整承担合同义务的责任。如此理解,对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适用连带责任,对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两者单独来说,并非加重其责任承担,而是轻缓其责任承担。因而,对挂靠关系中适用连带责任,并不违背当事人对外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相关原则及规定。
第三,挂靠并非只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它还包括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接受国家及社会管理及规制的合意,即对外由被挂靠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内实际由挂靠人承接被挂靠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在挂靠关系中,由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责任,并不违背被挂靠人及挂靠人的意志和意思表示;只不过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还有另一层意思合意,即这种被挂靠人对外承担的责任,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实际由挂靠人承担。同时,在挂靠关系中,由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责任,不仅是被挂靠人及挂靠人的意思表示,并且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相应行为受到国家及社会管理及规制后的强制性后果。
第四,“由挂靠人承担直接责任、被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模式,并非基于对相对人权利的特别保护,而是基于对被挂靠人权利的特别保护。对于相对人来说,与其发生合同关系的是被挂靠人,而不是挂靠人,基于外部合同关系,被挂靠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然而,考虑到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内部关系即挂靠关系的存在,为了保护被挂靠人的权利,才将挂靠关系放入纠纷中一并处理。如果仅考虑相对人的合同权利,而不考虑被挂靠人在挂靠关系中的内部权利,则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完整的合同责任。
由此可见,在挂靠关系中,由挂靠人承担直接责任、被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模式,尤其是其中“被靠人承连带责任”的处理,既符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也是法律制度对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相应行为进行规制的结果要求。换言之,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与《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并不构成矛盾冲突。
为了解决“连带责任”的滥用问题,《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规定了“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然而,该法律规范的规范效果在于禁止连带责任的滥用,但是其并不具有改变和阻却其他法律规范适用的规范效果。换言之,如果适用其他法律规范的结果,仍然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种情形与《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并不构成矛盾冲突。
法谚道,法律不经解释不得适用。法律规的适用,既要符合法律规范所追求的目的,又要不破坏其他法律原则及规范。如果仅根据法律规范的字面上含义,机械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则可能走向法律规范目的的反面,尤其是还有可能破坏其他法律原则及规范。
此说明一个道理:真理再跨一步,就会成为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