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市场井喷,这些税收规定,有房子出租的需注意了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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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售并举”概念提出后,北京、杭州、广州等地开始规范租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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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市场迎发展黄金时代,部分地区供不应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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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税收规定,作为房东的你需要了解一下。

4月2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广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力度。

根据《通知》要求,广州市住房租赁企业必须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租房平台”)实名注册,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将被纳入政府诚信系统监管,且房屋租赁企业办理租赁合同需在网上备案。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租赁市场起步的阶段,各地政府部门都要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市场,否则各类租房乱象会很多,甚至会影响整个市场的信心。

事实上,广州并不是第一个将租房企业纳入政府诚信监管系统的,比如杭州市2017年8月22日印发的《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其中就明确指出,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住保房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国土部门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的资格。

不仅如此,自“租售并举”这一概念被提出开始,包括北京、天津在内的多个城市均已经有针对租房企业的规范性文件出台。

例如,北京市2017年4月14日出台的《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并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

由此看来,“租售并举”长效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并不只是说说而已。

住房租赁市场或迎来井喷

在出台一系列规范租房市场规定的同时,今年一季度,全国各大城市纷纷出台推动租房市场发展的利好政策。

其中,北京便首次发布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正负清单”,从政策上鼓励租赁住房,规定四环内将以租赁住房等政策性房为主;鼓励三环外商业零售、商业办公等调整为出租型寓商业办公等,在促进盘活商办存量的同时,也将推动北京租赁市场的发展。

而深圳福田区则宣布2018年将供应2500套保障房,棚户(老旧住宅区)将改造深入推进4个,总投资125.4亿元,今年计划完成投资4.4亿元,改造后预计提供38.3万平方米的人才住房,由企业统租运营。

其他城市,如成都提高租房补贴标准,规定家庭年收入10万元内可申领;杭州提出3年建设5万套人才租赁房;佛山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应全部公开对外租赁;东莞新入户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每人每年6000元,补贴最长期限为3年;海南也提出要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等。

与此同时,在一季度楼市成交情况同比普遍下滑的情况下,租房市场在2018年第一季度却迎来了首个成交的小高峰。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近日发布的《2018年一季度住房租赁市场报告》显示,多地租房市场3月出现明显升温。对比春节前半个月(1月31日-2月14日),春节假期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北上广深的租房需求分别增长了179%、188%、253%和283%。而近期忙于争抢人才的杭州、长沙、武汉、成都、重庆、西安等二线城市的租房需求增长也超过了180%。

然而,众多一线城市和强二线城市中,绝大多数都供不应求。

以上海为例,克而瑞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区域目前的租赁房源市场供应(包括长租公寓、私人房源等)约为105万间,“十三五”规划计划增加供应约70万间;而上海市目前有租房需求的人口大约为682万,按照69%的租赁系数(以整租合租的系数、私人房源的需求结构为参考)折算,约有403万间的住房需求。也就是说,目前租房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较为严重,缺口规模约228万间,每年可带来的收益约1200亿元。

因此,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认为,自2017年租赁政策深化并全面落地以来,租赁市场迎来了真正的黄金时代

个人租房的税收规定你了解吗?

然而,一方面是各种利好政策不断,房屋租赁市场供不应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市场现状则是当前企业和政府机构租房占比较小,仍以个人房源出租为主。

克而瑞上海区域首席分析师叶茂在工作报告中分析,房地产企业在进入租房市场时,虽然有品牌效应、强大的资金和开发管理能力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障碍和不足,例如各部门重组困难、现金回流慢、产品期待值与实际效果不符等。

观望也好,试探也罢,租房市场短时间内仍然是个人房源占据主导地位。

你作为出租房者,有部分规定或许你应该知道,特别是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特别重要。

以下是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收规定摘要:

一、增值税

(一)个人(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等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等不动产(非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11%;

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等不动产(非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非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适用于房屋转租)。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友情提示:部分省市的规定略有不同,具体遵循当地的征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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