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化视野下的礼乐文化与刑名文化 | 反方向 ·早茶夜读

文  |  反方向
律师

大家好,欢迎来到早茶夜读。我是反方向,本月和大家共读《窃书为雅罪: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

就我个人而言,这本小书恐怕是今年读法系列最喜欢的一本了(没有之一)。本书虽只有一百多页,写的却非常扎实、厚重,既有深度又有广度,值得精读,刘春田教授在前言中所做的论断——“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是极为精准的。

作者在概述部分开宗明义,围绕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展开论述,提出帝制中国未发展出相当于知识产权法的有效的本土制度,以及源自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法律移植遭遇的种种困境,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中国的政治文化,而政治文化恰恰是孕育法律并充当法律运行的基础。

政治文化作为一个概念虽然出现的较晚,但政治文化研究历史悠久,提到中国的政治文化研究,就不得不提到孔子所提倡的礼乐文化,以及作为理想型的孔子礼乐文化与作为现实层的帝制中国时期的刑名文化的比较,从而进一步观察政治文化视野下的礼乐文化与刑名文化。

在上个月的共读书目《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瞿同祖老先生论断中国古代法治是一个不断儒家化的过程,并对法家思想多有褒奖,论断法家文化是“人人平等,无差别心”。上次的共读分享丢了一堆问题和问号,没有很好的想这个问题,正好与本期共读书目里感触最深的“政治文化”“法律移植”一起思考。

诚然,法家要营造的社会文化及政治文化与儒家有很大不同,法家政治文化的导向是:刑名化,强调刑罚;儒家政治文化的导向是:礼乐化,强调仁。虽然都要维护一种确定性和稳定性,法家主张编织绵密的法网,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法网有个最大的bug,法网有个漏网之鱼——那个唯一的、独一无二的、高高在上的王,只有除去这最大的一尾,才有所谓的人人平等无差别;而儒家则坚决反对绵密的法网,主张礼乐教化,以及包括王在内的差序格局下的权利义务对等观,无义务则无权利,就连高高在上的王,若违背了其义务,也就丧失了其权利来源和合法性基础。

从对历史的态度这个角度观察,也可大致看出儒家礼乐文化与法家刑名文化的不同指向。孔子的史学态度是,主张复古,提出正名与天命观。孔子修《春秋》,述而不作,并发出“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的慨叹。《春秋》精简的文字里所蕴含的微言大义,一字一词的褒贬,构成了某种意义上庞大的叙事体系和丰富的政治意涵,通过不断重述三代之治达到以古为当下历史镜鉴的目的,甚至成为后世以古非今的思想资源。比如“天子狩于河阳”, 明明是晋文公召天子,天子势弱不敢不去,一个“狩”字,隐含期间多少曲折故事和褒贬!再如“西狩获麟”,麒麟本为仁兽,其时鲁国频发天灾,是否将遇麟而祥?但麒麟被叔孙氏的车夫锄商斩杀,故为不详,因此西狩获麟一词也带有某种褒贬色彩,到了1900年,庚子国变,满清王室逃往西安,才有了“庚子西狩”对该事件的特定指称。法家史学态度呢?李斯说的很直白:以古非今者,族。换言之,法家否定三代之治与当下历史的比较。作者在书中也提到历史的力量,以及思想表达“和历史互动的需求”。这样看来,礼乐文化主张复古,必然寻求当下和历史的充分互动;刑名文化着重强调面向未来,强烈排斥否定当下与历史的互动。

那么,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家的所谓“人人平等观”和面向未来的历史乐观主义的长期肯定又是怎么来的呢?作者没有提出这个问题,书中论述了晚清和民国法律改革过程中,与外国列强就“治外法权”问题的拉锯战。因此,从学术思潮与政治现实的互动来看,强调法治具有本土化的资源,以及抬升这种本土化的资源,也就非常有必要,所谓“新法家”这一群体及其支持者、追随者,践行的恰是作者所言“对历史的赋予合法性的力量进行利用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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