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对所招聘的高端人才发放15万元的安家费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公司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一次性对所招聘的高端人才发放安家费15万元,该15万元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中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所以,企业发生的职工安家费等福利费支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发生额计入当期的费用成本或相关资产的成本。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故此,贵公司向异地员工支付的安家费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进行限额扣除。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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