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特刊 | “常回家看看”可不仅仅是一首歌
图源:Unsplash.com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儿孙满堂,家庭和睦,这是老人们憧憬的晚年幸福。但自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条款写入法律的八年里,有不少老人为了让子女能“常回家看看”,不得不与子女对簿公堂。
陈某某与妻子于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在妻子及两个儿子去世后,陈某某随小女儿一家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其他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但其他两个女儿不愿意负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几乎不去探望陈某某。无奈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女儿必须轮流看护;三女儿共同承担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民法典》时代,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赡养人应当在经济、生活、精神上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 修正)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在身边照料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个人、养老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代为妥善照料老年人的生活。
对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夫妇,需要分开赡养的,赡养人应当征得老年人夫妇的同意。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资料,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
赡养人应当将代领或者代为管理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收入、政府补贴以及其他财产性收益全额交付老年人,或者在老年人授权下代为支付生活、医疗等费用。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龙晓晓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与财富传承部部长。擅长领域: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顾问、涉外(家事)。
刘远萍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专职律师。钻研领域:婚姻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