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三个“难断之案”,不知以今人的眼光,又该如何判断

纵观古代案狱录,难断之案数不胜数,依照今日法律,或许比较容易判断谁是谁非,但在古代恪守“礼义仁智信”的思想观念之下,往往一些案件就没那么容易判断对与错,因此成为难断之案。

说三个清代案件给各位上眼,不知以各位看官的眼光,此案又该如何公允的来判断对错。

妻该归谁

第一个难断之案发生在乾隆十一年,说的是宛平一个姓孙的农户,娶妻之后,夫妻如胶似漆,十分恩爱。某日,孙某赶着大车和几个同乡到外省贩货,结果在半途遇到强盗。有两个同乡逃出虎口后,辗转逃回家乡,告知孙某的家人,孙某已经被强盗杀了。

丈夫死了,妻子就成了寡妇。公婆对儿媳妇并不好,一年之后,索性把儿媳妇卖给十里地外的一个人家做了小妾。谁料把儿媳妇卖掉后不久,孙某居然回来了。他被强盗砍了一刀不假,但没有毙命,强盗把他抓到山上,让他充当劳役。逐渐他跟强盗们混熟了,哭诉家里有少妻老母,希望能放他回去。强盗们也没有为难他,不但放了他,还给他一些盘缠。就这样,他终于可以重返家乡。

在父母口中听说自己的妻子卖给别人当小妾的事,他怒不可遏,大骂父母无情。但木已成舟,纵使把父母打死也没用,因此不再埋怨父母,而是一心要跟被卖掉的妻子见面。

终于,孙某等到一个机会,跟妻子在背地里见了一面。妻子珠泪涟涟,丈夫长吁短叹,两人都恋着对方。于是,孙某决定带妻子偷跑,到一个没人认识他们的地方生活。就在二人相约逃走的当晚,被人发现并扭送到官府。

官府审问之后,陷入两难之中。如果认为不是奸情,女子却已经另嫁;如果认为是奸情,男人却是她原来的丈夫,并没有休掉她。官府没有律条可以引用,因此搁置起来,让他们自行解决。

盗贼非贼

第二个难断之案发生在乾隆二十年,直隶河间一带有不少盗贼,他们常常将劫掠来的财物埋在某个秘密的地点,等到官府不再追究的时候,再拿出来分赃。于是,在盗贼之外,生出一种名叫“赶蛋”的职业。

“赶蛋”之人并非盗贼,他们会根据线索找寻到盗贼埋藏赃物的地点,挖出来自己享用。或者在沿途埋伏,从获得赃物的盗贼手中再把赃物抢走。因此,盗贼与“赶蛋”是仇敌,见面就要动刀枪。

一次,两伙人聚众械斗,官府趁机将其全部捉拿。公堂之上,“赶蛋”者认为自己并非盗贼,理由是他们从不骚扰良家。官府一时难以定论,认为他们不是盗贼,他们的行为也是抢劫;认为是盗贼,则所劫掠的财物乃是盗贼的赃物。鉴于大清律没有这方面的案例,因此官府无法论罪。

本夫杀子

第三个难断之案也是乾隆年间的事情。宛平一个有夫之妇跟邻村的段某有染,并怀上了段某的孩子。此时被本夫(指将她明媒正娶的丈夫)刘某知道后,怒将段某告到公堂。

太爷审问后,认为这不过是一段普通的奸情罢了。打了段某一通板子后,让他拿出二十两银子补偿本夫刘某。但刘某的妻子生下孩子后,必须将孩子交给生父段某。此事就此作罢,不予再提。

谁料就在妻子生下婴儿的当晚,刘某愤怒之下竟然将婴儿溺死了。段某恼羞成怒,又把刘某告到公堂,声言刘某杀了他的儿子。

此时的太爷已经换了人,因此必须重新审理此案。虽然有律条可以引用,而终究觉得段某所申诉的,有理无情;刘某所做的,有情无理。因此迟迟难以定论,最终不了了之。

以上三个案子实则出自清代大学士纪晓岚之口,他将其记载于文言小传《如我所闻》中,对以上三个难断之案,身为大学士的纪大烟袋也说不出个子丑寅卯。他给出的结论是,若阳世之官吏无法审理这些难断之案,也只能交于阴司之官吏审理。

纪大学士的高论,不免有些荒谬,但在当时人的思想观念中,类似这样的案子也的确难以判断。因此,也就莫怪古人腐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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