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案例】——“民告官”之与政府的林地管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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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这是一个关于林地管理纠纷的“民告官”案件,本案中所谓的“民告官”,是指公民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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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
云南某县政府向魏某颁发了《林权证》,该林权证中包含一块名为“A”的林地,面积4.27亩,同日该县政府向某村民小组颁发了另一份《林权证》,其中包含一块名为“B”的林地,面积2.83亩。“A”林地与“B”林地同在一面山坡上。
2014年8月
魏某发现自家“A”林地内的林木被人砍伐,遂向县林业局寻求解决林地纠纷。此时魏某得知,“B”林地其实是在“A”林地的范围内,于是魏某认为县政府向某村民小组颁发林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016年9月
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向某村民小组颁发的《林权证》。县政府辩称本案应适用行政复议前置;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向某村民小组颁发林权证的行为程序合法。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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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
本案行政争议是否需要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是否需要前置,我国有以下两条律法规涉及:
1、《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魏某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魏某在2014年8月林木被他人砍伐时才知道本案争议的林地已经被县政府登记给了某村民小组,且林地等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因此魏某对该林地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县政府向某村民小组颁发林权证的行为是否程序合法?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本案中,县政府在核发林权证时,没有严格按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在庭审中,无法提供某村民小组的申请表、林地勘察资料、林权登记审批表等证据,因此县政府对某村民小组颁发林权证的行为程序不合法。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为撤销县政府向某村民小组颁发的林权证。
律师简介
赵勇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发起合伙人,主任。2000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专业,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深厚的社会资源,熟知企业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知识产权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处理案件能力,善于处理诉讼内外各种复杂人际关系,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纠纷、商业谈判也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也为众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他们争取了无罪、缓刑等等很好的判决效果,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足迹遍布全国各地。
昆明市优秀律师
昆明市官渡区青少年维权中心主任
昆明市2014年度优秀志愿者
官渡区青年创业导师
官渡区合适成年人
昆明市官渡区依法治市先进典型“法治人物”
官渡区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东南亚南亚法律服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会员
昆明市官渡区委组织部法律顾问
李梅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业务熟练,主要办理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及其他民商事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