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新标准(草案)发布!
近日,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发布了《药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行业标准草案,新的标准提高了对设备内表面粗糙度要求,符合新版GMP要求、新版药典要求,提出了对粉尘排放浓度要求,体现了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响应和对环境污染的重视,越来越高的排放要求,也体现出对新技术、新材料的要求,加快推进新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和普及。
将除尘器与物料直接接触表面粗糙度Ra值应不大于0.8μm将干燥机内表面粗糙度提高为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0.4μm,满足新版GMP对物料接触表面的粗糙度要求。
箱体、风管的耐负压强度应不小于3kPa提高为不下于4kPa,提高产品的稳定性和使用安全性。
将除尘器物料收得率不下于99%更改为粉尘排放浓度不大于30mg/m³,满足国家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袋式除尘器的粉尘排放要求。
建议本标准批准发布6个月后实施。
药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
Pharmaceutical Plus Dust Filter with Cloth Bag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对JB/T20108-2007进行修订。
本标准代替JB/ T20108-2007,本标准与JB/T20108-2007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表面粗糙度要求(见5.2.2,2007版5.2.2);
——修改了耐负压强度(见5.3.2,2007版5.3.2);
——修改了粉尘排放浓度(见5.3.6,2007版5.3.6)
——修改了附录B(见附录B,2007版附录B)
本标准由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药装备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5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常州市一步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查文龙、查国才、查文浩、范文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20108-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药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的术语和定义、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清除滤袋积尘的药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以下简称除尘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和声能量级 采用反射面上方包络测量面的简易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12138-1989 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36035 制药机械 电气安全通用要求
GB28670-2012 制药机(设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
JB/T 20188-2017 制药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脉冲除尘 plus dustfilter
通过脉冲振动,使滤袋发生胀缩变形将吸附在滤袋外表面的粉尘层清除。
3.2
过滤面积 filtering area
滤袋正面的表面积。
3.3
过滤风速 filtering velocity
单位时间内,滤袋单位面积上通过的风量。
3.4
脉冲宽度 Pulse width
每次脉冲的时间。
4 标记
4.1 型号编制
除尘器的型号应按JB/T20188-2017的规定编制。
4.2 标记示例
示例:QCMB18型表示过滤面积为18m2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
5 要求
5.1 材料
5.1.1 凡与药物或有要求的工艺介质直接接触的材质均应无毒、耐腐蚀、不脱落,不与所生产的药物或有要求的工艺介质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
5.1.2 除尘器过滤布袋的材质应具有抗静电性能。
5.1.3 密封件应无毒、无味、耐腐蚀、耐热且不脱落微粒的材料。
5.2 表面质量
5.2.1 除尘器整机外观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清洗盲区,外露门等处结合面应整齐均匀,不应有明显的缝隙差距。
5.2.2 除尘器与物料直接接触的管路内表面应抛光处理,表面粗糙度Ra值应不大于0.4μm。
5.3 性能
5.3.1 除尘器过滤布袋与管路的装拆应符合JB/T 20067 的4.4.7规定。
5.3.2 箱体、风管的耐负压强度应不小于4kPa。
5.3.3 除尘器应能设定与显示脉冲间隔时间和脉冲宽度,并能调节间隔时间和脉冲宽度。
5.3.4 负载运转噪声应不大于80dB(A)。
5.3.5 除尘器的漏风率应不大于5%。
5.3.6 除尘器粉尘排放浓度应不大于30mg/m³。
5.4 电气安全
应符合GB/T 36035相关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材料
查验所用材料的材质证明书,当不能证明材质及性能时,应按相应材料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6.2 外观
6.2.1 目测检验整机外观以及外露门等处。
6.2.2 目测检验与物料直接接触的管路内表面,并用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测量其表面粗糙度。
6.3 性能
6.3.1 装拆试验
查验除尘器过滤布袋与管路的装拆。
6.3.2 箱体、风管耐压试验
用高压风机将除尘器抽成负压4.5kPa,检查除尘器应无变形状态。
6.3.3 脉冲间隔时间和脉冲宽度的调节与显示试验
用脉冲控制仪接入相邻的两个脉冲阀,然后将脉冲间隔时间和脉冲宽度调到一致,稳定运行30min后,测量其脉冲间隔时间和脉冲宽度是否一致。
6.3.4 噪声试验
用声级计按GB/T 3768的规定进行。
6.3.5 漏风率试验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
6.3.6 粉尘排放浓度试验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电气安全
按GB/T 36035的规定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7.2 出厂检验
7.2.1除尘器需经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规定逐台进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检验证书。
表1 出厂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
“要求”的章条号 |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
材料 |
5.1 |
6.1 |
表面质量 |
5.2 |
6.2 |
性能 |
5.3.1~5.3.6 |
6.3.1~6.3.6 |
电气安全 |
5.4 |
6.4 |
7.2.2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时,允许退回进行修整,修整后检验人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条件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或投产鉴定时;
b) 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进,可能影响性能时;
c) 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质量仲裁需要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要求。若制造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则允许在产品使用现场进行。
7.3.3 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10111的方法抽取10%作为样机(不足10%至少抽取3台),检测1台。
7.3.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全部项目检验合格,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若电气系统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绝缘电阻、耐压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若其它项有不合格时,允许在已抽取的样机中加倍复测不合格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 标志、包装、使用说明书、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牌按GB/T 13306的规定。标牌应固定在醒目的位置,标牌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名称;
b) 主要技术参数;
c) 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d) 制造单位名称、商标;
a) 执行标准代号
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的规定。有“向上”、“重心”、“怕雨”、“由此吊起”等标识。
8.1.3 运输收发货标志按GB/T 6388的规定。
8.2 使用说明书
混合机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
8.3 包装
包装按GB/T13384的规定。包装箱内附有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图;
c) 仪表校验合格证,材质证明书;
d) 装箱单。
8.4 运输
产品的运输按国家铁路、公路和水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8.5 贮存
产品包装后,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氛的室内或有遮蓬的场所。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漏风率试验方法
A.1 试验用仪器
试验仪器如下:
a) 风机(风量≤10000m3/h,风机的全压不低于4500Pa);
b) 标准皮托管;
c) U型管压力计;
d) 斜管式压力计;
e) 小吹风机;
f) 电子秤;
g) 发尘漏斗;
h) 给料机;
i) 集流器;
j) 灰装置。
A.2 试验条件
A.2.1 物料:8µm~12µm(325目)滑石粉。
A.2.2 布袋用抗静电、过滤至1µm的覆膜滤袋。
A.2.3 发尘浓度10 g/m3±2g/m3。
A.2.4 布袋过滤风速2m/min。
A.2.5 除尘器入口和出口管道均采用圆形,风速≥12m/s。
A.2.6 电源:交流三相380x(1±0.1)V,50Hz;工作环境空气温度为18℃~28℃,湿度45%~65%。
A.3 试验装置与方法
A.3.1 按图A.1连接试验装置系统。
图A.1:试验装置系统图
A.3.2 试验方法
先将调风蝶阀置于全开位置,以10 g/m3±2g/m3的入口粉尘浓度连续发尘,不作清灰操作,到布袋除尘器上部的净气箱静压达到-1.5kPa时停止发尘,然后在集流器入口的钢丝网上贴纸,增加入口阻力而使布袋除尘器的中部尘气箱静压达到-1kPa,此时用标准皮托管测定并按GB/T12138中6.2计算出入口与出口风量,按式(A.1)计算漏风率:
式中:
——漏风率,%;
Qi——工况入口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Q0——工况出口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A.3.3 漏风率测定应按A.3.2试验方法进行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按式(A.2)计算算术平均值:
式中:
n——点样品数;
Xi——第i个样本测得的参数(即X1~X3中测得的示踪物的质量)。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粉尘排放浓度试验方法
B.1 试验用仪器与试验条件
试验用仪器与试验条件按附录A中A.1、A.2的规定
B.2 试验装置与方法
B.2.1 按图B.2连接试验装置系统。
图B.2:试验装置系统
B.2.2 试验方法
先将调风蝶阀置于全开位置,以10 g/m3±2g/m3的入口粉尘浓度连续发尘4h,称量先发尘的粉尘量Gf,并作清灰操作,发尘结束后,关闭风机,作清灰操作15min后,称量并计算被布袋所截留的粉尘量Gd,用标准皮托管测定并按GB/T 12138中6.2计算出口风量,按式(B.1)计算粉尘排放浓度:
式中:
X——粉尘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³);
Gd——布袋截留下来粉尘量,单位为克(g);
Gf——先发尘的粉尘量,单位为克(g);
Q——工况出口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B.2.3 粉尘排放浓度测定应按B.2.2试验方法进行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按式(B.2)计算算术平均值:
式中:
n——点样品数;
Xi——第i个样本测得的参数(即X1~X3中测得的示踪物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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