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闲情】秋菊要的“说法”给了吗

当年的一部《秋菊打官司》成为法律与文学结合的经典素材,不少学者借此阐释与演绎自己的理论。电影中的秋菊为了讨要一个“说法”,开始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活法”。秋菊这一种被艺术化的执拗,而事实上想秋菊这样的人,在现实中比比皆是。对此,我们是否也可以将其理解为耶林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或者说秋菊就是耶林式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典范,抑或秋菊的想要的“说法”与“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等价的意义。

在此,有一个问题也被提了出来,就是我们有意无意地在用现代意义上的法的语境来分析秋菊所面对的“说法”,而我们也会有意无意地忽略秋菊所处的时间与空间的特别之处,也就是秋菊的那种“活法”。当然,法治本身也是一种“活法”,是一种具体规则之治下的“活法”,这与秋菊的“活法”是不同的,秋菊所讨要的“说法”是“一种解释,一种纾解心中困惑、自圆其说平顺的阐说;追索的是一种关于事件的是非曲直的道理,一种合情合理、慰贴心意,让人心服口服的公义公道。

我记得,在读研时,跟着老师到瑶族自治县调研当地的习惯以及习惯法时,我被当地人规则之治的自觉性所震撼,他们完全在自己生活的“圈子”里建立了一套规则体系,并且确保得以有效地执行。在与当地的几位老者座谈时,我明显感觉到他们对那一种“活法”的怀恋。随着,“送法下乡”运动地展开,现代司法体系地建立,他们的“活法”也随之改变,他们不得不适应现代法治之下的生活方式。那些镌刻着的习惯或是习惯法的石牌,也成了工人们观赏的遗迹,与他们的生活渐行渐远。

在这种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习惯或者习惯法的规定往往是“义务性”的,甚至是“禁止性”的,看似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实际上我们忽略了义务之外的权利,禁止之外的自由,否定的同时也意味着肯定。确定义务的边界,权利的边界也随之确定,确定禁止的边界,自由的边界也随之确定。正是在他们自己的确立的资质的规范体系内,他们获得说服自己的“说法”,以及他们认同的“活法”,从康德的意义上说,这是真正的自由。

国家法迅速的介入“乡土”中国,改变着不同地域的人们的“活法”,这种单调统一的规则要给人们统一的“说法”,统一的“活法”,这正是形式法治的宏大目标。就像《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尽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在给我们一种“说法”的同时,也在塑造我们的一种“活法”,他是带着公权力而嵌入我们的生活之中的规则体系,而不是从我们的“活法”之中生长出来的,有人说:“法的现实根据在于法是服务人生而慰贴人心的生活样法。”《民法典》是否有如此品质,是否能够解决秋菊的困惑,是否能够抚慰瑶族人对他们的规范的怀恋,我们不得而知。或许,《民法典》对于他们仍是陌生的,甚至是冷漠的。

而事实上,电影中秋菊的困惑正是由于国家的“说法”的介入而带来的,我想这种冲突,会让他们无法释怀。当然,《民法典》所面对不再是秋菊们的时空,现代人所需要的“说法”正在与他们的“活法”相互调试,趋于一致。当然,良善的法应当脱胎于“活法”,在将“活法”有选择的储存于立法的过程中,给人们一个“说法”,从而服务于人们的“活法”。这是法应有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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