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送达难”,深圳推行商事主体送达地址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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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诉讼程序,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该在立案之日起半年内出判决。但因为送达问题,往往会拖去许多时间,送达不到对方,法院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一般公告送达需要六十日,涉及域外当事人的案件则需要三个月,如此一来,案件何时结案,总会让人感觉遥遥无期。
一个案件中,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要送达,判决书要送达,还有一些特殊的程序性文件,都得送达,如果送达地址不确定或者遭遇被送达人拒收的情况,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这就会把时间拖得很长。
为解决此问题,2020年6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签署《关于推行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下施行的承诺制度针对的是商事主体,也就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要求商事主体在设立登记时、或者要求其进行补充登记,承诺一个送达地址,作为以后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向该地址送达的将被“视为送达”。商事主体要接收法律文书,仅需登录“I 深圳”,入口统一,方便快捷。
实施意见也推行电子送达模式,商事主体可选择电子邮件送达的形式来作为司法送达地址,这将节约很多送达成本。市中院通过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建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互,两级法院通过 e 网送达平台,一键生成程序性文书,一键点击送达,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商事主体承诺的送达邮箱实时完成送达。该方式使送达更便捷,成本更低廉。全面实施以后,每年节约送达经费千万元以上。
该承诺制度不仅惠及的是司法程序的送达,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己本身在执法过程中所要进行的法律文件送达也有很大帮助。
2019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查处的案件有1.97万件,而每一宗案件办理需要送达的有将近10份法律文书,工作量巨大。如果统一采取商事主体的承诺制度,这就能使得送达的程序简易许多。
推行该制度尤其需要提醒商事主体登记人,必须经常关注自己所登记的地址是否收到相关文件,以及承诺的邮箱是否收到邮件。否则一旦相关法律文件被“视为送达”,则往往会引来不利的后果。例如一张开庭传票发到承诺送达地址之后,而相关商事主体没有留意,没有进行查看,这就可能导致后来的“缺席裁判”这样的不利局面。按照实施意见,法律文书被拒绝签收或者实际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商事主体证明其自身在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证明自己没过错,这将是非常困难。所以一旦预留了送达地址,作出承诺,就必须要时刻关注到该送达地址或者预留的邮箱里面的内容,以免错过诉讼的答辩或者应对的最佳时期!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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