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例解居民境外所得个税抵免之四-一个境外抵免综合案例的计算
【案例】
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纳税人王某拥有多项国际专利,在境内一家公司任职,拥有甲国C公司股权,乙国两处房产。2019年王某共取得以下收入(均为人民币)。
(1)取得任职公司工资薪金20万元;
(2)2017年向甲国B公司提供专利使用权,每年收取费用折合人民币10万元,2019年5月B公司支付使用费时,依据甲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0000元;
(3)2019年6月,取得甲国C公司分红6万元,依据甲国税法缴纳所得税6000元;
(4)2019年7月,转让乙国一套房产,取得收入150万元,该房产2016年以100万元购入,转让时按照乙国税法缴纳所得税5万元、其他税收4万元;
(5)2019年11月,因论文在乙国某国际专业杂志上发表,获得稿酬2万元,已按照乙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000元。
(6)2019年王某个人在乙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300万元,支出成本费用270万元,缴纳各项税费10万元,其中所得税4万元。
假定王某无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不考虑专项扣除。
【问题】王某2020年3月如何申报办理境外抵免?
【解析】
(1)王某2019年取得境外各项应税所得收入中,既有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也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需要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其中,综合所得、经营所得需要分别合并境内、境外所得计算后,按照某一国家(地区)综合所得收入额、经营所得应税所得额配比确定抵免限额,其他所得分别单独计算并确定抵免限额。
(2)王某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200000(元)
来源于甲国B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100000×(1-20%)=80000(元)来源于乙国家稿酬收入额=20000×(1-20%)×70%=11200(元)
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200000+80000+11200=291200(元)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91200-60000)×20%-16920=29320(元)
(3)王某境内预缴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税额=(200000-60000)×10%-2520=11480(元)
(4)甲国、乙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甲国综合所得抵免税额=29320×(80000÷291200)=8054.95(元)
乙国综合所得抵税税额=29320×(11200÷291200)=1127.69(元)
(5)王某境内、境外其他项目所得抵免限额。
甲国C公司分红所得应纳税额=60000×20%=12000(元)
转让房产可扣除合理税费中,不包括所得税。转让乙国房产应纳税额=
(1500000-1000000-40000)×20%=92000(元)。
(6)王某境内无经营所得,在乙国取得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2700000-(100000-40000)=240000(元)
应纳税额=240000*20%-10500=37500(元)
王某仅在乙国取得经营所得,其应纳税额37500元全部为乙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7)王某甲国、乙国个人所得税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某国境外抵免限额=某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某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某国其他所得抵免税额
甲国抵免限额=8054.95+12000=20054.95(元),王某在甲国2019年合计缴纳所得税=10000+6000=16000(元),不超过甲国的抵免限额,应按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额16000元抵免。
乙国抵免限额=1127.69+92000+37500=130627.69(元),王某在乙国2019年合计缴纳所得税=50000+1000+40000=91000(元),不超过乙国的抵免限额,应按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额91000元抵免。
(7)王某申报境外抵免时应补税额:
应补税额=29320-11480+12000+92000+37500-16000-91000=5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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