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出借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借款人的自身财产属于责任财产,其以自身财产偿还借款是出借人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借款人对自身财产有权处分,正常情况下他人无权予以干涉,但借款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降低其自身的债务清偿能力继而影响出借人的债权安全和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依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撤销权)保障自身权益。

一、案情概要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款人名下有房产一套(未抵押给出借人)。此后,借款人与第三人结婚,婚后借款人名下房产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再后,借款人与第三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第三人所有。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出借人因此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借款人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中房产归第三人所有的约定并支付出借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二、法律分析

该案中,借款人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婚姻关系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又通过离婚将房产处分成第三人的个人财产,该处分本质上是无偿的。借款人未清偿债务又无其他足以履行债务的财产,其上述处分行为降低了自身的债务清偿能力,已经影响了出借人的债权安全和实现。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

1、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尚未清偿;

2、借款人有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借款人将个人房产无偿处置给了第三人;

3、借款人的行为导致其没有或者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对出借人造成了损害。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撤销借款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第三人所有的约定,并判决借款人支付出借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四、律师提示

1、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本和重要来源是债务人的自身财产。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就应谨慎了解和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2、债权实现的过程是动态的,变化的,债权人应与债务人进行债权跟踪方面的约定以便及时发现债权实现风险,进而争取到有利的应对时机或进行债务催收。

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赖于上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的有效建立与实施,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发展变化有及时跟进了解的基础上,债权人才能及时维权。

4、债权人撤销权在一定程序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是非常具有杀伤力的(影响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因此法律对债权人的该项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有二:

第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没有权利直接向债务人的相对方私下请求;

第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受时间的限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同时,必须在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期间经过,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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