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为何如此难办?
传销,是什么?我们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进行认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现行的传销方式主要有:
(一)网络传销。与网上创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紧密结合,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更快的传播速度。如假借电子商务网站名义,以“网购”“网团”“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二)金融传销。打着“资本运作”“私募股权”“股权投资”“电子房产”“电子黄金”等旗号,抛出以发展新经济为由,打着“支持民族互联网”“投资就是爱国”“认购原始股、坐家等赚钱”的幌子,以高返利、高回报为由引诱人们成为会员,并且以汇款、转账方式认购股权,同时发展、拉拢他人成为下线会员参加认购。
(三)假借“直销”名义的变相传销。传销公司“挂羊头卖狗肉”,打着直销旗号进行传销;违规直销团队变相要求加入者购买大量产品囤货等。
(四)“拉人头”式传销。在这类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先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此类传销活动一般没有商品,传销组织者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而靠“拉人头”发展下线敛财。
(五)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在这类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进一步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传销组织者一般要求参加者先交纳一定的“入门费”,方可取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六) “团队计酬”式传销。在这类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先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传销案子的办理难度在哪?
一是新型传销具有较强虚拟性、欺骗性和隐蔽性,案源发现难。新型传销主要通过网络进行,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事实的商品或者服务,会员之间主要靠网络工具如微信进行联系,相互之间也不常见面,更有隐蔽性,执法部门很难发现和掌握相关线索。
二是立法滞后,造成网络传销行为的认定难、移送难。网络传销行为多数都带有“新营销模式”的伪装,法律法规在这种所谓的新型分销模式上的界定并不明确。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刑事追诉标准为达到3层级30人,因此如果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查清参与人数与层级关系等违法事实,就无法以达到追诉标准向公安部门移送。然而在互联网时代,实施场所由实地转向网络,实施人员由集中转向分散,同时由实名制转向虚拟代号。这一系列的转变都给案件查办增加了难度。仅依靠行政部门有限的力量,很难达到落实30名参与人员的追诉要求,必须借助公安的震慑力量以及技术手段。这对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办容易形成瓶颈。
三是手段有限,涉案账户资金追查难、控制难。控制传销涉案资金是查处传销案的一大难题。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冻结资金的权限,虽然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涉嫌转移的传销资金,但是《禁止传销条例》只是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却没有明确司法机关如何执行。法院的态度一般都十分谨慎。公安部门则更是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刑事立案之前不能冻结资金。市场监管部门只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原工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银行发出暂停支付的通知,以此来控制涉案的银行账户。
四是技术性强,网络电子数据取证难、分析难。现有的传销往往只需要一辆车一台电脑就可以以四处流串作案,往往服务器架设在境外或租用境外服务器,因此,这给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带来了难度。如果传销组织者一旦发现有执法部门调查就迅速关闭网站、改变网址或转移资料,逃避执法检查和监控,就很难彻底查处。
五是参与传销的人被深度洗脑,完全抵抗执法部门。参与传销的人员被深度洗脑,认为其组织者是救世主,是带领他们创业的楷模,对传销普遍认为还是需关人拿钱的模式,完全不知自己已经陷入传销,对执法人员完全抵触,只要执法部门通知取证,完全逃避,不接电话不配合,为他人说好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