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补贴发票抬头为个人,可以税前扣除吗?当然可以!
最近,我们公司的常年咨询客户A
问了小必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给员工发放通讯补贴,员工提供的发票抬头为个人,这个在税前可以扣除吗?有什么涉税风险吗?
因为已经有好几个客户问到过相同问题,小必就通过文章的方式分享给大家吧~
首先,这个问题涉及两个税前扣除:
① 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如小必先告诉大家结论吧!
无论有没有发票,不管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还是公司,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400元以内可以在个税前扣除。
其实小必认为开发票都是多余的,可以不开发票的呀!
从个税角度看
企业按照一定标准或者制度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本应该全额计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且咱们重庆市有规定通讯补贴可以在个税前扣除400元(可以粗暴理解为有400元以内的通讯补贴是“免个税的”)。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
因为通讯补贴已纳入工资薪金的范围,工资薪金以实际支付作为扣除依据,所以并没有必须要取得公司抬头增值税发票的限制。员工取得的发票只是根据公司制度提交的内部凭据,这个凭据在税法上是没有开票限制的。
“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渝地税发〔2008〕3号第一条规定
有的人可能会说,我们公司又没有这个制度,而且金额这么小,所以没把它瞧上眼儿~
👇 重点来了哦!
一般人我可不告诉他~
其实这个通讯补贴大家是可以好好“利用”起来的!虽然只有少少的400元,但是一年算下来就是4800元哦!或许就能让员工的个税降一档哦,也算公司为员工谋的福利了。不过这个补贴要在个税前扣除,需要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所以,你学会了吗?
赶紧行动起来吧,不要浪费了这个400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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