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偷子 真假儿子错换26年人生 法律支持的赔偿会很少
1992年6月10日,朱晓娟年仅一岁的儿子盼盼,被家中保姆何小平抱走。此后三年,朱晓娟夫妇辗转寻子,在河南省兰考县警方的一次解救拐卖儿童行动中,一名外形与盼盼相似的男童引发朱晓娟注意。为确定男童身份,朱晓娟夫妇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被解救男童与朱晓娟夫妇“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
命运与朱晓娟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2018年1月,何小平主动现身,并提出愿意送回带在身边的盼盼。经过重庆警方的亲子鉴定,何小平送回的男子刘金心与朱晓娟是母子关系,朱晓娟从兰考警方解救行动中抱回养了26年的“儿子”,与其“亲权关系不成立”。
此后,河南省高院派出工作人员,对当年的错误鉴定结论致歉,但强调鉴定过程“不存在违规情形”。
2018年9月,朱晓娟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诉河南省高院侵权,请求法院判令河南省高院赔偿她因侵权行为而给她造成的损失195万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朱晓娟在起诉书中称,二十几年前正是基于对河南省高院鉴定结论的无限信任,她误以为寻回了丢失的儿子,抚平了“失子之痛”。但二十几后又是一纸鉴定结论,把她已经愈合的伤口又撕开了一条血淋淋的口子。
嘉宾:石宏博士
昆明理工大学灵长类转化医学院教授
聚云基因首席技术顾问
王青山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方弘:因为鉴定错误导致朱晓娟养了别人的孩子26年,而真正的孩子刘金心却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这个损失河南高院该赔吗?
王青山律师:总的来说,河南高院是完全应该承担这个责任的!人类的生存和繁衍是人类最基本的两项需求。
自己养了多年的孩子发现不是自己亲生的,这给朱晓娟造成的巨大的精神痛苦。朱晓娟起诉法院赔偿,法律依据在哪里?又该赔偿多少?
原告朱晓娟以侵权行为来起诉。当年,朱晓娟委托河南省高院进行亲子鉴定,有委托的合同,河南省高院也收了费用。这其实也是合同关系。当然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是权利的竞合。
现在原告朱晓娟选择以侵权法律关系来起诉,我认为比较合适。因为,以不同的案由来起诉,赔偿的范围是完全不一样的。
以侵权行为索赔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原告朱晓娟的各项权利,这个策略是正确的。
那么,我们知道侵权行为首先要求主观上要有过错,另外也确实造成损害后果了。
其实,这个案件当中很多人会觉得这个事情对朱晓娟精神上的打击是巨大的。但是,具体怎么来算折成人民币,即她经济上的损失到底有多少?能计算出来吗?
此案涉及的权利大致说应该是身份权或者是监护权。这一类人身权利和普通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赔偿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说,身份权只能就精神上进行赔偿,不能就物质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所以,原告提出的要求赔偿20年的抚养费再加上精神上的赔偿两项赔偿。我认为物质上的赔偿争议比较大。但精神上的赔偿没有任何争议。
我们会发现精神上的赔偿,朱晓娟是主张了10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几种情形,包括被告的经济状况,还有原告受到的精神损害的大小。
虽然,精神损害的大小难以量化。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极其特殊的是朱晓娟认为她的孩子没有她自己培养的好。
从事实上看,朱晓娟培养别人的孩子培养得比较好。其不仅上了大学也有比较好的工作,而她自己的孩子如果按她的家庭教育和付出的话,应该至少比现在好。所以,这造成了她精神上极大的痛苦。
我觉得精神损害赔偿100万,综合来看的不算多,因为也没有具体的标准。
当然各个省的规定不一样,如果是按照各个省的规定,有的规定是10万,有的规定是20万。这还算是高的。
方弘:1995年的亲子鉴定结论出现这种错误会是工作人员的过错还是技术的不完善导致的呢?
石宏博士:这个案件中最初鉴定的技术采用DNA指纹图谱法,该技术属于一种早期的亲缘关系判别方法,其技术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是技术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情况。
该技术要求操作人员具有专业的分子遗传学知识和技能:实验结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DNA质量、酶切的充分程度、杂交效率以及电泳图像质量等。同时,结果判别也需要较强的分子遗传学背景知识。
至于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需要对整个实验检测和判别过程的实验结果记录进行分析才可能得出,无法从现有的资料上得出结论。
方弘:目前的亲子鉴定技术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吗?准确率有多高?
石宏博士:目前常用的亲子鉴定是利用全基因组中筛选出来多态性较好的16-26个微卫星(STR)基因座信息进行联合判断,检测技术是基于PCR扩增和一代测序平台。该技术是类似于大样本中抽样检验的原理。所以,每次判断都需要计算一个匹配概率,说明还是存在有非常小的判断不准确的概率。
就目前的亲子鉴定的出现错误的概率基本上都在千万分之一以下,相对过去已经很准确了,但是也还不能完全保证不会出现鉴定错误,只能说现在的鉴定技术已经极大地避免了该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准确率相比当时高了很多。但是,中国的人口基数较大,判别还是存在微小的错误可能性。
随着大规模人类全基因组数据的出现,以及测序技术的进步,基于人类全基因组的高通量测序技术基本上可以避免鉴定错误的出现。
高通量的二代测序技术检测克服了一代测序技术的局限性,可以同时完成所需数据的一次性检测,类似对全基因组扫描,可以获得所检测个体尽可能多的遗传信息。二代测序平台由于没有通量的限制,因此一次就可以把上述几类遗传信息全检测出来,利用综合信息来判断亲缘关系,准确性是一代技术不能相比的。
王青山律师:但是,本案中法院有可能是不存在过错的。如果不存在过错,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来赔偿是不是欠缺一些依据呢?
这个案子如果按照普通侵权行为来进行赔偿,法律就要求四个要件具备,尤其是其中一个要件是主观过错。而河南省高院表示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最后出现的鉴定错误,是因为当时DNA的鉴定技术达不到那么准确。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没有办法避免错误结论的发生。所以,这个事情也确实是非常巧,非常特殊。但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很难认定是法律上的过错。
如果是按照过错来看,我个人倾向于法院没有过错。这样,侵权行为赔偿的四个要件至少缺少过错的要件。我认为可能要通过用其它的法律规定或者一种新的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侵权行为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种责任不需要有过错也可以赔偿。这个事情是科学技术造成的,双方都没有过错,既不能归结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过错,也不能归结于原告朱晓娟的过错。
所以,我觉得可以适用公平责任。但是,大家可能会认为公平责任会导致赔偿数额的下降。这其实也不见得。
最高人民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列举了各种情况,包括被告的经济状况。被告作为国家单位,它的经济状况应该没什么问题,可以考虑多赔一点。
另外,既然法院没有过错,法律也不会追究相关人的法律上的责任。
其实,赔偿数额确实是一个非常大的争议问题。如果它不包括物质损失,就只有精神赔偿。但是,实践当中精神赔偿法院支持的比例并不高,可能10万就已经是非常多了。但是, 10万对于朱小娟的损失和精神打击来说是杯水车薪的。
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看,具体的赔偿数额也不一定是尽如人意的。并且如果法院对其进行物质性的赔偿,只能是赔偿抚养费教育费。
至于,刘金心因为被别人养育或者教育,导致人生轨迹发生变化的情况,在法律上确实无法界定因果关系。
因为人生并非工作好或者收入高,人生就是成功的。不一定!有的人可能追求健康,追求智慧。
所以,单纯从这个方面讲,至少在法律上难以确定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既然大家要依据法律维权,就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
尽管普通人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但不能以感情来左右法律。
偶然发生的技术上的问题,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会有存在这种几率。这就需要我们在心理上或者认识上有一个新的认识。
方弘:如果没有办法追究相关方的责任,这是否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种非常大的不公平呢?
王青山律师:我个人的观点还是要依法办事。我不认为法律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生活毕竟是海洋,法律只是一个小小的湖泊和河流,它不能和生活相比。
不是说生活中发生了任何的损失,都可以运用法律来得到赔偿,并不是这样的。
所以,我认为朱晓娟和刘金心是不是应该想开一点?有些事情还确实要这样。生活中,有收养别人的孩子的案例,后来孩子有了两双父母,多了一双父母,还更幸福。
所以,这也是法律苍白的地方,无能为力的地方。任何事情就是情理法怎么协调的问题!
方弘:其实,保姆也是在不断的对自己进行人性的拷问。因为她把孩子抱走了26年后,又主动把孩子送回来了。她为什么要送?她自己交代的情况是看到了一个寻人节目深受感动。所以,她把孩子又送回来了。
她如果不送回来,她有可能永远不会被法律追究。但是,她最终可能在良心方面过不去,最后还是选择把孩子送回来。
这也总比朱晓娟一直被蒙在鼓里永远不知道真相要好很多。
所以,可能很多问题确实需要辩证的来看,当事方进行一些心理上的调整。当然,该追责的肯定要承担责任。但是,法律解决不了的也只能自行消化。
王青山律师:人身关系的案件或者涉及到的伦理方面的案件特,争议确实会特别大。
所以,这个案子我觉得很难。总之,我希望朱晓娟能够在精神上得到一些安慰。
6月11日,重庆警方回应称,何小平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因此未立案。也就意味着何小平将不会受到刑事追责。
人生有多少个26年?得以相聚的母子相互珍惜,养子也该懂得感恩。今后的路还很长,放下释怀或许是两个家庭重新上路的最好选择!
石宏博士
昆明理工大学灵长类转化医学院教授
聚云基因首席技术顾问
王青山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