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婚房后发现是凶宅 起诉退房!

张女士的儿子小蒋马上就要结婚了,结婚就要给孩子准备婚房。张女士在中介看上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的二手房子。

结婚可是人生的大喜事。张女士要求房子不能是凶宅。签约前,中介公司例行询问房主崔女士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不是凶宅,崔女士均明确回答“没有,不是凶宅”,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房子过户以后,小蒋就开始装修新房。然而就在装修的过程中,小蒋却从小区邻居那听到了一个让他非常意外的消息。

邻居告诉他,这家之前的男主人被烧死在这套房子里,房子是凶宅。

听到这一消息的小蒋如当头一棒,于是马上打电话告诉房屋中介。房屋中介联系原房东崔女士后,崔女士承认丈夫确实在房子里非正常死亡。

张女士认为房东崔女士不但没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反而故意隐瞒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使其陷入错误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合同依法应予撤销。诉至法院,要求:

一、我与二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我与二被告、第三人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我已支付的购房款2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我已支付的契税14100元、个人所得税14100元、土地出让金991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居间代理费61600元,保障服务费146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相应利息,利息以1048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四、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装修费损失73323.58元;

五、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物业费736.28元、装修管理费300元、垃圾清运费1000元。

被告崔女士辩称:崔×的前夫赵×因床铺阴燃导致过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赵×的遗体仅小腿有小面积灼伤,其他部位完好。除了阴燃的床垫和被褥部分损毁,卧室墙壁有熏黑痕迹,室内没有其他损坏。因此我们认为虽然赵×因火灾死亡,但并未直接被火烧致死,而是中毒死亡,现场没有恐怖血腥的地方,纯属意外事故此房并非凶宅。

嘉宾:杨崇玲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如果最终房子认定为凶宅,张女士可以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吗?

杨崇玲律师:可以买房是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事情,买卖双方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诚信

如果本案买受人事先知道该房子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可能就不会购买该房子。出卖人崔女士隐瞒了与此相关的重大交易信息,而此重大交易信息可能会直接导致买受人拒绝买房。

所以,房子被认定为凶宅,张女士是可以起诉退房的。

方弘:房子是否为凶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房东认为丈夫不是自杀或者他杀,而是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去世,这样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凶宅。您怎么看关于凶宅的认定

杨崇玲律师:法律并没有对凶宅作出界定但是,根据我国传统文化的长期积淀我们对凶宅可以作出评判。

自然死亡是指人到了一定的年纪,身体衰老走向死亡。本案中,房东的丈夫死于一氧化碳,不属于正常死亡自然死亡的范畴。买房者认为这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心理感受,会让自己感到不吉利、恐惧等。同样的价格,买房者可以选择其他的房子购买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此房为凶宅。

方弘:尤其这套房子,小蒋还要将其作为婚房。所以,有人在里面非正常死亡,对新人来说确实非常不吉利。买受人已经交了契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同时也花去了装修费7万,这些费用可以请求赔偿吗?

杨崇玲律师:判断买房者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合同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

本案,卖方隐瞒重要事实构成交易中的重大瑕疵因为房子为凶宅的这一事实完全决定了买受人是否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愿该房屋是买受人准备作为婚房而使用的,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对他们来说非常忌讳。

作为房东,在交易之前没有对该事实进行披露我认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某种程度上其行为构成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从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看,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合同撤销之后,买受方支付的相关费用(税费、装修费等)由卖方承担。

方弘:买受人之前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中签署过服务事项告知书,该告知书中“重大瑕疵”一栏载明:披露房屋是否为“凶宅”,产权人否认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间发生过自杀、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即本案对是对凶宅有明确约定的,有些房屋买卖中对凶宅是没有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之后发现是凶宅,还能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吗?

杨崇玲律师:可以的因为是否是凶宅是关于事实认定,不以是否签订告知书等事项作为评判标准。

在房东否认房子交易前或者交易期间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即使没有签订协议,凶宅的事实认定不受合同的影响。根据《合同法》规定,交易过程中,出售方一定要将重要信息告知买受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从事实上认定是否影响房屋重大交易信息,如果有信息未披露,依据法律规定购房者是能够要求退房

所以,是否退房并不是以双方有明确的规定为退房的唯一条件。

方弘:本案一审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房东崔女士返还张女士购房款二百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赔偿契税、个人所得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收益、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共计三万多。同时,赔偿张女士装修费七万多。

因为不守诚信,张女士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也很有可能耽误新人的婚事。所以,诚信不仅仅是对一个人道德的要求,生活中很多情况下,诚信更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旦违反就会导致自己承担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嘉宾:杨崇玲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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