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婚房后发现是凶宅 起诉退房!
张女士的儿子小蒋马上就要结婚了,结婚就要给孩子准备婚房。张女士在中介看上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的二手房子。
结婚可是人生的大喜事。张女士要求房子不能是凶宅。签约前,中介公司例行询问房主崔女士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不是凶宅,崔女士均明确回答“没有,不是凶宅”,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房子过户以后,小蒋就开始装修新房。然而就在装修的过程中,小蒋却从小区邻居那听到了一个让他非常意外的消息。
邻居告诉他,这家之前的男主人被烧死在这套房子里,房子是凶宅。
听到这一消息的小蒋如当头一棒,于是马上打电话告诉房屋中介。房屋中介联系原房东崔女士后,崔女士承认丈夫确实在房子里非正常死亡。
张女士认为房东崔女士不但没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反而故意隐瞒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使其陷入错误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合同依法应予撤销。诉至法院,要求:
一、撤销我与二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我与二被告、第三人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我已支付的购房款2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我已支付的契税14100元、个人所得税14100元、土地出让金991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居间代理费61600元,保障服务费146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相应利息,利息以1048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四、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装修费损失73323.58元;
五、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物业费736.28元、装修管理费300元、垃圾清运费1000元。
被告崔女士辩称:崔×的前夫赵×因床铺阴燃导致过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赵×的遗体仅小腿有小面积灼伤,其他部位完好。除了阴燃的床垫和被褥部分损毁,卧室墙壁有熏黑痕迹,室内没有其他损坏。因此我们认为虽然赵×因火灾死亡,但并未直接被火烧致死,而是中毒死亡,现场没有恐怖血腥的地方,纯属意外事故。此房并非凶宅。
嘉宾:杨崇玲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如果最终房子认定为凶宅,张女士可以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吗?
杨崇玲律师:可以。买房是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事情,买卖双方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诚信。
如果本案买受人事先知道该房子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可能就不会购买该房子。而出卖人崔女士隐瞒了与此相关的重大交易信息,而此重大交易信息可能会直接导致买受人拒绝买房。
所以,房子被认定为凶宅,张女士是可以起诉退房的。
方弘:房子是否为凶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房东认为丈夫不是自杀或者他杀,而是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去世,这样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凶宅。您怎么看关于凶宅的认定?
杨崇玲律师:法律并没有对凶宅作出界定。但是,根据我国传统文化的长期积淀,我们对凶宅可以作出评判。
自然死亡是指人到了一定的年纪,身体衰老走向死亡。本案中,房东的丈夫死于一氧化碳,不属于正常死亡、自然死亡的范畴。买房者认为这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心理感受,会让自己感到不吉利、恐惧等。同样的价格,买房者可以选择其他的房子购买。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此房为凶宅。
方弘:尤其这套房子,小蒋还要将其作为婚房。所以,有人在里面非正常死亡,对新人来说确实非常不吉利。买受人已经交了契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同时也花去了装修费7万,这些费用可以请求赔偿吗?
杨崇玲律师:判断买房者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合同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
本案,卖方隐瞒重要事实构成交易中的重大瑕疵。因为,房子为凶宅的这一事实完全决定了买受人是否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愿。该房屋是买受人准备作为婚房而使用的,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对他们来说非常忌讳。
作为房东,在交易之前没有对该事实进行披露。我认为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其行为构成了欺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看,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合同撤销之后,买受方支付的相关费用(税费、装修费等)由卖方承担。
方弘:买受人之前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中签署过服务事项告知书,该告知书中“重大瑕疵”一栏载明:披露房屋是否为“凶宅”,产权人否认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间发生过自杀、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即本案对是对凶宅有明确约定的,而有些房屋买卖中对凶宅是没有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买房之后发现是凶宅,还能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吗?
杨崇玲律师:可以的。因为是否是凶宅是关于事实认定,不以是否签订告知书等事项作为评判标准。
在房东否认房子交易前或者交易期间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即使没有签订协议,凶宅的事实认定不受合同的影响。根据《合同法》规定,交易过程中,出售方一定要将重要信息告知买受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从事实上认定是否有影响房屋重大交易信息,如果有信息未披露,依据法律规定,购房者是能够要求退房的。
所以,是否退房并不是以双方有明确的规定为退房的唯一条件。
方弘:本案一审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房东崔女士返还张女士购房款二百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赔偿契税、个人所得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收益、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共计三万多。同时,赔偿张女士装修费七万多。
因为不守诚信,张女士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也很有可能耽误新人的婚事。所以,诚信不仅仅是对一个人道德的要求,生活中很多情况下,诚信更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旦违反就会导致自己承担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嘉宾:杨崇玲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