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给情人17万 妻子状告要求归还被驳回!
2018年6月8日,阿燕的丈夫阿文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了两个年幼的女儿。之后,阿燕在整理亡夫遗物的过程中,却发现了令她震惊的事情。
原来丈夫阿文从2016年起与一名叫小丽的离异女子存在婚外情的行为。在一年半的相处时间里,阿文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的方式向小丽转了上百笔款项,共计179322.51元。
得知此事后,气愤的阿燕将“第三者”小丽以不当得利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小丽返还不当得利179332.5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阿燕认为,阿文在去世前出轨,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给小丽的钱财属于阿燕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小丽收取资金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全部返还。
对此,小丽却表示根本不知道阿文已经有了家庭。小丽解释道,她与阿文是通过中山市一家真情交友俱乐部的征婚介绍相识的,阿文在俱乐部登记资料上写着“未婚”,在微信聊天时他也表示自己是未婚。直至被阿燕起诉,小丽才知道阿文已经因交通事故去世并有家室。
“在整个认识及恋爱过程中,我也是受骗者、受害者。我从未向他索要过钱财,我自己也曾给阿文共转账1万多元。他给我的17万多元是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比如一同旅游等。”
小丽说,她还出示了自己与俱乐部签署的服务合同、两人报名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小丽认为,阿文给自己的179322.51元不属于不当得利,自己不需要退还。
上文来源: 中山日报
嘉宾: 易轶律师
婚姻家事知名律师
北京市优秀律师
全国妇联公益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之前节目里提到,夫妻一方赠与给第三者的财产,夫妻另一方可以要回。小丽说自己从未向阿文索要过钱财,自己也曾给阿文共转账1万多元。小丽说他给我的17万多元是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丈夫转给小丽的钱属于赠与还是日常消费,我们要怎么界定二者的性质?这对妻子能否要回钱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吗?
易轶律师: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这笔17万元钱的性质。《婚姻法》认为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给他人财产,另一方是知情的,那么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是第三人必须是非善意的第三人。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阿文给小丽的17万属于赠与还是双方共同生活花费。法院认定,小丽与阿文建立恋爱关系后,他们之间存在上百次转账,但这些转账中只有几笔超过了1万元,其他都是小金额消费,属于正常的恋爱消费。所以,法院并没有把这些钱视为阿文对小丽的赠与。
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这笔钱属于日常正常消费,那么妻子是没有权利去要回这笔钱的。如果这笔钱被认定为赠与就属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小丽需要返还。
所以,本案中,法院把钱的性质认定为正常消费而非赠与,没有支持妻子的主张。
方弘:既然认定为共同消费,为什么17万的一半不能认定为赠与?
易轶律师: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妻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有一半是小丽接受的赠与。而小丽在诉讼过程中举出能够证明是共同消费的很多证据,例如:旅游合同等证明双方共同消费。同时,小丽也转给阿文1万元钱。
从这个方面来看,妻子的确是要吃亏的。
方弘:实际上,妻子很难举证证明小丽花了多少钱。
易轶律师:是的。所以法院打包处理了这个案件。
方弘:本案小丽指出她并不知道阿文已经结婚并且有了孩子,她可以以这个理由拒绝归还17万吗?
易轶律师:从法律角度看,这并不是不还钱的理由,这个理由在道德层面上使小丽站在了制高点(被小三)。
我们国家目前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只有当事人一方可以去民政局或者法院检索到是否存在婚姻情况的信息,其他人是不可以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只能从表面上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结婚。
所以,小丽之所以能胜诉,法官可能考虑小丽被小三的情况。
方弘:8月2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终审判决,法院一、二审均认为小丽获得的钱无需返还。恋爱中,即便不知道对方是已婚,受赠财产也是不受到保护的,妻子是可以要回的?
易轶律师:是的。是否能要回财产关键在于阿文转给小丽的钱是什么性质的。我们曾经做过类似案件,我方代理的是第三者,而这个第三者的确不知道男方已婚,男方转账的时候是通过银行转账,也赠与了高档的名牌手表和车辆。最后,法院支持原配妻子的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
所以,并非第三者不知对方已婚就不用返还,而是要看钱是否是赠与性质的。
方弘:为什么法律不保护第三者,有时候第三者也是受害者?
易轶律师:因为,小丽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其所获得的钱是无偿赠与的性质。
方弘:什么是善意的第三人?
易轶律师:例如,1、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了共有财产,
2、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3、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符合市场价),
4、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出卖该物。
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的第三人。
本案中,小丽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因为:
第一,小丽与阿文是恋人关系。
第二,如果本案认定为阿文转小丽的钱是共同消费,那么小丽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而是无偿获得款项。
所以,小丽不符合前面所说的支付了对价标准,小丽属于非善意第三人。
方弘:提醒大家,现在自称单身但是有家庭的人也不少,为了避免自己或者更多的人受伤害还是建议大家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下对方的情况。
嘉宾: 易轶律师
婚姻家事知名律师
北京市优秀律师
全国妇联公益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