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为救人成了被告,二审判了
医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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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被这件事折磨得挺狠。”
撰文 | 万顺顺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3日,据“九派新闻”报道,孙向波和齐老太的二审判决结果维持原判:驳回原告齐老太的诉讼请求,孙向波不负民事责任。
孙向波案曾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从2017年孙向波对店内昏厥的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压断对方12根肋骨被告上法庭,到现在拿到二审判决书,这场纠纷已经困扰孙向波4年。
虽然两场法律诉讼都取得胜利,但孙向波对九派新闻记者坦言:“被纠缠也很痛苦,不是一点感觉都没有。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被这件事折磨得挺狠。”
两场官司,历时四年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四年前,孙向波在沈阳市康平县开了一家药店,他毕业于沈阳医学院,具有从医资质。
2017年9月7日,齐老太因胸闷气短,走进孙向波的药店买药。孙向波建议齐老太服用硝酸甘油片并给了她一片。在血压测量的过程中齐老太突然倒地,没有呼吸和心跳。孙向波赶紧拨打了120,为她做心肺复苏。按压过程持续十分钟左右,老太逐渐恢复意识,被救护车送往医院。
药店监控视频中孙向波为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图源:《北京青年报》
入院记录上,医师的诊断结果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齐老太共计住院18天。
齐老太的儿子看了监控,以齐老太肋骨骨折为由索要赔偿。“抢救过程中为了救人,如果力度和频率不够,她活不了,这在医学上是允许出现的。”孙向波解释道:“不感谢我可以,但要我赔偿,这事就说不过去。”
目前,国内心肺复苏标准依据美国心脏协会(AHA)发布的《美国心脏协会心肺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指南》,实施高质量心肺复苏,要点包括:按压速率至少为每分钟100次,成人按压幅度至少为5厘米。肋骨骨折是常见的医源性并发症。
2017年10月,齐老太将孙向波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近万元赔偿,伤残等级评级后还要追加赔偿数额。
12根肋骨骨折,孙向波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还有:孙向波给齐老太的硝酸甘油是否和齐老太心脏骤停有关?药店监控显示,孙向波给老太拿了药,但没有看到老人吃药。
2019年12月,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原告是否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2.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
孙向波手上的判决书还没有捂热乎,齐老太提出上诉。
齐老太接受采访表示:吃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才昏倒。他不给我吃药,我能“死”了吗?齐老太的儿子也对一审判决不服,“我不但上诉,我非得弄个水落石出。”齐老太的诉讼代理人称,将有新证据提交给法庭。
现在,二审判决结果已经出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孙向波表示,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
“医学界”注意到,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20年11月5日晚上,孙向波在接孩子时再次遇到老人晕倒的情况。尽管因为救人惹上一身官司,他依旧选择出手相助,老人已经脱离生命危险。
医生紧急救人不担责
医生拥有专业的急救知识和能力,是公共场合紧急救助事件的主要施救者。救死扶伤不光是医生的道德要求,也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但,医生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不光需要被鼓励,更需要被保障。此前已有多部法律保护医生在紧急情况下行医救人的善举。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再次重复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大大降低见义勇为的好心人所承担的风险,保护善意救助者。
今年8月20日,新版《医师法》出台。为鼓励医师积极参加公共场所的紧急救治活动,《医师法》增加规定:“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对《羊城晚报》表示,“与普通人施救相比,医师具有专业技能,容易导致社会对医生的救助科以更高的责任。医师法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救助责任的明晰化,有利于医师在紧急情况下更愿意挺身而出。”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王岳教授告诉“医学界”,近些年医生紧急救人反被讹的案件非常少。对于危急病人,医师只要秉持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就可以豁免抢救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