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克宁等:耕地“非粮化”耕作层破坏诊断标准探讨
导 读
针对耕地“非粮化”现象,根据实用易操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照法律与国家标准、因地制宜、理化生指标兼顾五个原则,运用土壤系统分类的诊断思想,拟定了包括耕作层厚度、人为侵入体含量、砾石含量、土壤环境质量、pH、有机质含量、容重、耕层质地、生物多样性、盐渍化程度十项指标的耕地“非粮化”耕作层破坏诊断标准。探讨了耕地“非粮化”耕作层破坏诊断标准的设立,并提出建立耕地破坏信用制度、考虑被破坏耕地的等别、开展试点工作、成立专门的鉴定机构、积极引导农户、完善种粮补贴政策等建议。
作者:吴克宁 董秀茹 郝士横 等
原文详见——郝士横,吴克宁,董秀茹等,耕地“非粮化”耕作层破坏诊断标准探讨,土壤通报,2021年第5期.
摘要
针对耕地“非粮化”现象,根据实用易操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照法律与国家标准、因地制宜、理化生指标兼顾五个原则,运用土壤系统分类的诊断思想,拟定了包括耕作层厚度、人为侵入体含量、砾石含量、土壤环境质量、pH、有机质含量、容重、耕层质地、生物多样性、盐渍化程度十项指标的耕地“非粮化”耕作层破坏诊断标准。探讨了耕地“非粮化”耕作层破坏诊断标准的设立,并提出建立耕地破坏信用制度、考虑被破坏耕地的等别、开展试点工作、成立专门的鉴定机构、积极引导农户、完善种粮补贴政策等建议。
前言
耕地作为农耕文化的载体以及稳定粮食安全的基础长期以来都受到了国家的重视,我国实行着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越来越多的耕地“非粮化”现象冲击着我国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对耕作层造成威胁,影响耕地发挥原有功能与作用,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失。然而目前我国尚未设立耕作层破坏认定国家标准,因此针对耕地破坏的源头行为之一的“非粮化”现象,从管理需要、司法需要、耕地保护需要角度出发,拟定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非粮化”耕作层破坏诊断标准十分必要。
耕地“非粮化”与耕作层破坏存在一定的内在关联性,如图1所示,图中字母A至G代表不同的“非粮化”利用类型。“非粮化”有很多利用类型,虽然每一种利用类型都可以被称为“非粮化”,但也并不是所有“非粮化”利用类型都会使耕作层破坏,例如种植茶叶、种植药材、种桑养蚕等行为基本不会破坏耕作层。一些 “非粮化”利用类型会对耕作层造成一般破坏,例如在设施大棚内的地面铺设砂石、砖块后种植食用菌等。还有一些“非粮化”利用类型会对耕作层造成严重破坏,造成长期、严重的影响,使耕作层恢复种植条件的逆转难度变大,例如种植速生杨、速生桉等根系发达的树种,既耗费土壤养分,又破坏土壤结构,也会影响耕作层的翻耕;挖塘养鱼、挖湖造景会导致耕作层直接丧失且逆转难度大;设施农业中建设建筑物、硬化地面等行为同样会使耕作层受到破坏。
耕作层破坏认定标准构建的原则
实用易操作
耕地“非粮化”领域耕作层破坏认定标准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避免贪大求全,做到技术手段方便操作,管理措施方便实施。认定标准同样要具有很好的时效性,规定鉴定工作在一定的法定时限内完成,以保证能够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并移送,为行政监察机关或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提供重要证据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认定标准不宜过于精细,定量化的指标固然便于管控和操作,然而耕作层的破坏问题是复杂的,从而使有些指标难以定量,因此有的指标可以采用定性描述的方式,此外可以直接目视判定的指标亦没必要定量化 。
对照法律与国家标准
认定标准涉及的指标选择,可以对照与耕作层具有关联性的法律与国家的技术指导性标准,如《土地管理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这样便于得到大家的共识,也符合相关工作人员以往的习惯与经验 。
因地制宜
认定标准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地理差异、农业特点与生活习惯,可以在一些通用性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气候带或省份与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设定一些区域性指标。此外也要考察与被破坏耕地相邻近的未破坏耕地,形成对照。
物理、化学、生物指标兼顾
耕作层破坏认定标准的指标选择时不仅仅要关注物理指标与化学指标,也要将生物指标考虑在内,因为生物多样性是耕地的源头活水,耕地“非粮化”领域耕作层破坏认定标准要综合运用物理 、化学、生物指标。
耕地“非粮化”耕作层破坏诊断标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土壤系统分类中的诊断思想,本研究初步拟定耕地“非粮化”领域耕作层破坏认定标准,因为有土壤系统分类中的诊断思想体现,暂命名为:耕地“非粮化”耕作层破坏诊断标准。详见表1。
“非粮化”耕作层破坏鉴定工作中,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调查内容。表中1 ~ 4项指标为主要破坏因素指标,5 ~ 10项指标为次要破坏因素指标,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科学合理的区域性指标,确定相应的诊断标准。耕地“非粮化”耕作层破坏鉴定检索。
(1)耕作层不符合诊断指标第1至第4项诊断标准中的一项及以上、或不符合诊断指标第5至第10项诊断标准中的两项及以上。
耕作层严重破坏
(2)耕作层不符合诊断指标第5至第10项诊断标准中的一项。
耕作层一般破坏
(3)耕作层符合所有诊断标准。
耕作层未破坏
一个详略得当、科学完备的耕作层破坏诊断标准的构建(如图2)可以对破坏耕地及耕作层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打击,所以形成耕作层破坏鉴定相关的国家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今后还可以设立“耕地破坏信用制”、“耕作层破坏信用制”,如某人存在耕地和耕作层破坏行为记录,则限制破坏责任人其他土地相关事宜的权利。认定标准也可以与其他部门的评价成果形成联动,例如考虑被破坏耕地的等别,不同等别不同对待;考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中的耕地恢复属性(即可恢复、工程恢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参考公安等行业鉴定机构的设立情况,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亦或各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成专家组。在平时的监管过程中加强排查频率与力度。针对不同的耕地“非粮化”现象,政府同样应该发挥更多作用,进行引导、管控、禁止、市场调节、限时恢复耕地功能等;在不同地区分别先行一批试点,及时反馈调整与总结经验;还可以进一步完善种粮补贴政、用更多的惠农政策调动农户种植粮食作物的积极性;并多做一些宣传工作,利用媒体多多普及耕地及耕作层破坏所带来的后果。此外面对这项复杂的工作,应搁置争议,不能一边争议一边任由耕地逐渐流失,要先形成一版认定标准,再结合实际工作逐步修正直至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