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毒贩 有人露出了诡异微笑

自清朝以来,以鸦片为主的毒品就给中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因此在民国建立以后,各级政府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给予吸贩毒以严厉打击。

早在1912年3月2日孙中山就发布了《禁烟令》,将鸦片的毒害放在了敌国外患之上,并指出吸毒人员不配为共和公民,并将立法剥夺吸贩毒人员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随后的袁世凯也在1912年10月28日发布《禁烟令》,指出鸦片的毒害将招致亡国灭种的祸害,严禁任何人种植,运输和吸食。

等到了蒋介石执政时期,更是在1927-1940年和1946-1947年间发动了两次大规模的禁毒运动。蒋介石亲自担任禁烟总监,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禁烟委员会,禁烟委员会的主任由省市一把手兼任。

在对待吸贩毒人员上,禁烟委员会规定凡在规定期限后仍运输,销售,吸食鸦片者,一律处于死刑或无期徒刑。在期限内种植和贩卖毒品的没收全部财物充公。公务人员如果胆敢参与吸贩毒,将按照法律顶格处理。对于在国外进行吸贩毒活动的人员,如果在国外处罚较轻,当被驱逐回国后,将按照相关国内法律补足刑期。

民国历时20多年的禁毒工作,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有效的打击了种植,运输,贩卖,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禁毒工作的开展也是确有成效,但因为当时中国政局不稳,战祸连年,因此禁毒工作一直没能有效长期的开展,最终民国政府也没能从根本上禁绝毒品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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