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尾款迟付了两天 被索赔90万!
案情
因收到10万元尾款的时间比《协议书》晚了两天,赵某和郝某将几名生意伙伴起诉到法院,索赔90万元。通州法院发布消息说,法院判决,被告只需支付两天的利息损失21.4元。去年4月22日,本案当事各方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几名被告要向原告支付劳动赔偿金和股权转让款共计45万元。其中最后一笔10万元应于去年7月30日前支付。协议中约定,如果没有按时付款,要按和解协议金额45万的双倍,也就是90万赔偿给赵某和郝某。几名被告前几次都按时付款,但最后一笔支付时,已是8月1日,比协议约定晚了两天。赵某和郝某认为,最后一笔款项没有按时付款,属于违约,要求五被告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0万元。五被告认为,最后一笔尾款10万元仅晚了两天支付,并未给二原告造成90万元的损失,二原告的损失只有迟延2天收到10万元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意向二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方弘:首先,合同上大家都签了字,条款是否就应该发生效力?什么样的条款是霸王条款,迟延支付就赔偿90万的约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即无效条款?耿学联律师:就本案而言,《和解协议》是各方经过协商以后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至于其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我们得从霸王条款的含义说起。霸王条款是指合同签订时,占有优势地位一方强加给弱势一方不平等义务的条款,常用于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这类条款往往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例如,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这类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当事人遇上此类情况时可依法请求确认其无效。本案中所涉及的和解协议,其经过了双方的平等协商后达成,因而其并不属于霸王条款,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方弘:合同约定是如果没有按时付款,要按和解协议金额45万的双倍,也就是90万赔偿给赵某和郝某。本案只迟付了两天,五被告要严格按照合同90万来赔偿呢?还是更近情理一些,按2天的利息来支付?耿学联律师:我认为,在民事关系中,需要有必要的尊重和适度的包容。从这一角度出发,被告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应该提前主动和原告进行沟通,这是必要的尊重。从原告的角度说,被告方仅余下少部分款项迟延两天支付,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而言,其的确在可容忍接受的范围之内。故从引导民事主体合理处理民事关系,构建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和谐社会关系出发,本案应该处理得更近情理一些。因为,情理其实也就是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规则。本案中,显然被告方对原告的尊重确实表现不足,其虽然仅是少部分款项迟延两天,但迟延就是迟延,要迟延就应当提前和原告方沟通。至于本案是按90万赔偿,还是按2天利息支付?这则是关系到违约条款如何设定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系内的违约责任,整体上还是以弥补损失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结合该两条规定看,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90万显然已远远超过未如约支付的10万2天的利息,法院显然不会支持。方弘: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相比合同约定时间,被告迟延了两天,属于履行瑕疵,但是这个瑕疵是在一般人通常可以接受和容忍的范围内,并未超过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故一审判决被告的公司向二原告支付利息21.4元,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以后,有人就质疑是不是以后合同当事人都可以逾期付款,那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还有什么意义呢?耿学联律师:首先,我觉得这种质疑肯定是不成立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各方均应全面依约履行合同,逾期一两天付款,终究仍是违约行为,只不过违约的情节较轻而已。但是,即便其情节再轻,这种行为也仍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之中,也仍然会被依法合理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关于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必然获得支持,这则正如我们上面所说,其关系到违约条款如何设定的问题,违约金设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准许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下都能得到支持。但如果设定得过高,则得不到支持。所以,我建议在设定违约金的标准时,应尽量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因此,总的来说,约定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始终有其不可忽略的意义,否则就属于时间约定不明,会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不约定违约责任,对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来说,始终就少了些必要的约束,也有可能会致使对方怠于履行合同。结语
由此看来,合同的拟定是有非常高的技术含量的。要想拟一份即能维护自己最大利益,又能最大程度杜绝法律风险的合同,最好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