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贷款才算小微企业贷款
2017年1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非常遗憾,笔者建议放宽农林牧渔业小型企业营收标准到1000万元未被采纳。划分标准整体并没有太大变化,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已经有7个年头,围绕小微企业贷款、税收、考核方面的文件也出台了很多,S63、S64、S65这3张大中小微企业报表连续报送多年。和GDP一样,但凡有考核的地方就有水分,今年新增S71《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表I将单户授信金额划分了4档也是希望挤挤水,想看看银行这么多年发放了多少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来维持“三个不低于”指标。
本文仍然是从制度出发,研究什么样的客户才算是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中的小微企业贷款,S63、S64报表具体该如何准确填报,防止出现乱象整治中的“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情况。由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是对4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补充,直接从新规开始。
划型标准意义
(一)划型标准是统一标准
300号文发布前,多个部委发布了不同版本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数出多门导致统计混乱。原有的标准也只有中型和小型,不能满足进一步细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需要,不利于政府出台政策重点扶持小微企业。而且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在旧标准中找不到划分依据。300号文加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我国所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企业都能够划分型态,每一个企业在同一时点,无论是在统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银行的登记中都应该是唯一型态。
(二)行业分类是划型前提
要正确划分企业型态,必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_T 4754-2017)》找准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根据该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企业若从事多种经济活动,则按企业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确定。上市公司均有行业标识,非上市公司可以依据主营产品销售收入来确定。即便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也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归属至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三)行业特征需重新整合
新标准的行业门类或行业大类组合的方式,采矿业(B),制造业(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合并为工业。批发和零售业(F)拆分为批发业(F51)和零售业(F5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拆分成3组,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G54),水上运输业(G55),航空运输业(G56),管道运输业(G57),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G58)、装卸搬运(G5910),但不包括铁路运输业(G5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G5920),低温仓储(G5930),危险品仓储(G594),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G595),中药材仓储(G5960)和其他仓储业(G5990)。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拆分出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I6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房地产业(K)拆分出房地产开发经营(K7010)和物业管理(K7020)。其他未包括在内的统一归入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K7010),其他房地产业(K7090)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本没有这个行业小类了,K7040房地产租赁经营是否包括未知)。
(四)划型条件少便于实施
划型条件少有助于防止划型结果被操作,只需要根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3项指标中的1项或2项指标即可以准确划分企业型态,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五)科学合理划型至关重要
对于处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划型一般不会有争议,但是有两类企业需要合理划型。一是已停产的清算中企业,参考停产前的指标进行划型;二是新设立企业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计的产能、从业人员来合理划型,如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法划型的,暂划入中型企业。因为关停后企业或新设立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可能都很低,按照“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的原则,这两类企业均可能划为小微型企业。而这两类企业可能不属于政策重点扶持的对象,特别是预计未来的大中型企业达产后再调整企业型态,将会影响银行“三个不低于”考核。
小微企业正确口径
实体经济下行,小微企业贷款融资越来越难,银监会2013年设置了小微企业“两个不低于”目标后,2015年又设定了 “三个不低于”目标。言为目标,实为任务,目标是争取实现,任务是必须完成,直到2017年任务才有所缓和,《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银监办发〔2017〕42号)规定:“在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按增速或增量自主选择指标考核”。
(一)小微企业的多重概念
小微企业概念较为宽泛,其标准也有很多。曾经有位经济学家将其定义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这个标准笔者比较认可,而目前人行和银监会对小微企业口径基本与此相同。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此后,各部委就出台了各种中小企业口径,由于均以过时,本文不再累述。直至2011年,4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简称四部委300号文),我们国家企业划型才有了正式标准。但这也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因为其所指的仅仅是企业单位。
国家对于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并非所有小微企业都能享受。比如税收意义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财税[2017]43号文从30万元扩大到50万元)”。
银监会所指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之和。
(二)小微企业统计范围
从定义上看,银监会定义的小微企业有两个条件,一是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二是借款人身份符合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上述两个条件是交叉的,必须同时符合才能纳入小微企业统计,在判断顺序上是否用于生产经营优于借款人身份。
其一,判断贷款资金用途。贷款按投向粗线条划分,可分为经营性贷款和非经营性贷款。经营性贷款又可细分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投资经营性贷款。对于法人客户而言,贷款可分为经营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和贸易融资,这些贷款的最终目的仍然属于企业更好的生产经营,所以均可放入生产经营性贷款。对于自然人而言,投资性经营贷款主要是商用房按揭贷款,如果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购买商用房不是用于自身经营,而是自有房产的租赁活动,是以赚取租金为目的,就偏离了信贷资金投入实体经济的初衷。自古有“经营不买房、买房不经营”等说法,因此,强烈建议借款用途不要笼统的写为商用房按揭,而是应将购买商用房的真实用途,开超市、开宾馆、出租等真实用途填入《借款合同》,对无法证明其购买的商用房用于自身经营,就不能统计为小微企业贷款。
其二,核实借款人的身份。银行客户分为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法人客户又分为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个人客户按照小微口径,可分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其他。
(三)法人客户的判断
小微企业中的法人客户必须为企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上段话很长,其实就是看法人客户营业执照上的单位性质是否为公司或企业。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个体工商户不能当作法人客户统计,人民银行也要求列入住户部门。二是人民银行在2015年金融统计制度中,将企业部门扩大至“依法设立的非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私立医院、学校和幼儿园以盈利为目的,但营业执照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合作经济组织,S63今年修订仍未纳入企业范畴,但S71注意到该点,“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在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组织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归入企业统计”。
所有企业客户按照“四部委300号文”进行划型,这对信贷员提出了要求。一是要准确判断企业主营活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其所属行业的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二是要收集企业真实报表,营业收入和资产规模均来源于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三是要收集企业从业人员数,最准确的方法是社保缴纳情况,辅助手段有企业员工花名册,代发工资等等。如果缺少上述基础工作,企业型态难以划分。
法人客户中的小微企业还有三点需要明确。一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如果归属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划型依据为从业人数,如果达不到100人或10人,划型为小型或微型是没有问题的,切不可因为其贷款金额大,就主观认定为其不是小微企业,报表中专门设置了一行统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贷款。二是对新成立企业的判断,如果未来三年明显不可能成长为大中型企业,划为小微型企业也未尝不可。三是针对买断式转贴现,有的银行是按交易对手银行规模来划型,这并不科学,从理论上来讲,应该和直贴行划型一致,但如果笔数多,票据多次买断,可以直接全部划型为中型。
(四)个人客户的判断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判断的唯一标准就是有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主要分布在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小微企业主在S71中终于给了较为完整的定义包括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为,小微企业主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主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股东。但有点狭隘,我个人认为只要有生产资料(包括租用),并利用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均可视同为小微企业主,甚至可以扩大为所有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当然这种纯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无法提供任何证照),监管部门可能会认为在支农支小方面会重复统计,因此暂不统计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则主要分布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所属行业都不应该大量分布在房地产业,因为借款人所属行业按照其主要经营项目来划分。比如借款人开了家超市,原来是租别人商铺,后来购买了一间商铺开超市,借款人所属行业没有变仍然是批发和零售业,S64小微企业分行业情况表中,应填报为“批发和零售业”,G11_I按行业分类的贷款填报为“房地产业”。如果借款人贷款买了商铺,不是自己经营,而是租给别人收取租金,自己仍然租商铺开超市,则两张报表都应该统计为“房地产业”。即使借款人有个体工商户执照,也不能统计为个体工商户贷款。如果统计在内,等于扩大了小微企业贷款范畴,与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的初衷不符。
实际中,借款人本身无证照,但其配偶(共同借款人)有证照,如果贷款用于证照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我们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也可以将贷款认定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贷款。
(五)小微企业贷款清分步骤
综上所述,一笔贷款是否为小微企业贷款,可通过剔除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判断。
首先,识别客户身份。法人客户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划分为企业客户(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客户,剔除其他法人客户。个人客户依据其经营证照划分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其他客户,剔除其他个人客户。
其次,区别贷款类型。法人客户均为经营性贷款,个人客户按照其贷款用途分初为消费性质的贷款和经营性贷款,剔除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
最后,剔除不相关贷款。判断完企业客户所属行业后,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划型,剔除大中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贷款中剔除投资性经营贷款。
上海
1.27-28
作者:刘诚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