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医保,医疗损失谁来担?
┃来源:工人日报
读者来信:
我丈夫和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未给我丈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我丈夫于2019年5月27日摔伤,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4日去世。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420834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为288152.73元,我们家属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用27612.21元。
请问,针对260540.52元差额部分,我们家属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参保对象、资金统筹、保障范围、主管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尤其在保障范围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保障的范围和标准远高于新农合,两者不可共同参保。因此,结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有义务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鉴于公司在您丈夫入职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您有权主张公司赔偿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用人单位应该注意,在劳动者入职后,无论其是否愿意缴纳社保,均应当依法缴纳,合理评估用工风险,以便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对于劳动者而言,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提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给自己增添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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