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出狱,原在机关工作怎么补齐社保?
判刑出狱已到62岁,原在机关工作现怎么补齐社保? 水波不兴3291 政府科员 优质职场领域创作者05-27 18:16 关注本人原来从事人员惩戒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先说结论: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刑满出狱,根本就没有任何补齐养老保险的可能性。为什么这样说呢?毫无疑问,在党政机关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有两种具体身份:绝大多数人是公务员,也有少量的机关工勤人员。这两类人一旦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到监狱实际服刑,首先必须依法给予政纪(或政务)处分,而处分结果肯定是:开除处分。至于具体的政策依据,分为两种情形:1、对于公务员来说,给予其处分的法规依据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说:公务员一旦因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不论判处的刑罚是主刑还是附加刑,也不论刑期的长、短,必须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对任何人都是如此。以前,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开除。自2018年监察体系改革之后,公务员的职务犯罪问题,由本级监委直接管辖,并进行调查和移送审查起诉,在判刑之前肯定就已经开除了公职。2、如果本人为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其处分的政策依据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原因也非常简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非常明确地规定:“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机关工勤人员在政纪处分方面,直接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不适用公务员的处分法规。而在实体的处分政策依据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很明显:必须进监狱服刑的刑罚,肯定是有期徒刑。而判处了有期徒刑的具体处分档次,一律为开除处分。没有任何通融的余地和可能。总而言之:必须到监狱服刑的机关工作人员,不论本人具体是什么身份,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再看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实事求是地说: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是极为严重的:1)立即失去了公务员身份,立即终止本人与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彻底地失去了工作岗位,并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立即停发工资,停止缴纳个人和单位双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费,本人从此成为了一个失业人员。2)开除处分之前本应依法享受的视同缴费年限一律清零,即:直接作废。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由单位配套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不得享受,仅剩下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个人财产,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凡是受到开除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几乎都因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最低要求,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基本上失去了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3)服刑期间禁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出狱之后,重新就业受到诸多的严厉限制,就业之路无比艰难。因有犯罪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彻底禁止录用,国有企业也不大可能接纳。情况好一些的人还有可能在非国有企业想一想办法,大部分人只能无奈地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分析一下题主提到的几个关键问题。题主根本没有提到具体的刑期,可这恰恰是个关键问题。毫无疑问:A、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截止目前尚不足6年时间。在此之前的所有工龄均为视同缴费年限。B、因犯罪行为视同缴费年限被彻底清零之后,屈指可数的实际缴费年限仅为4年(6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肯定停止缴费),可他又坐监狱去了。C、政策上,服刑期间肯定不让继续缴费。D、如果刑期超过6年时间的话,此人的实际缴费年限为零,出狱之后又已经62岁了,重新就业、继续缴费事实上是不太可能的。既使刑期仅为三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过只有三年。E、而目前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只能以逐年逐月的方式进行,人社部已明确地禁止以任何方式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要补缴被清零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完全没有任何的可能性。说到底:这位62年刑满释放走出监狱的前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辈子基本上不可能以城镇职工的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当然更不可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刑期较短,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尚有一、两年的实际缴费年限,最现实的解决办法只能是:接续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城乡居民的身份和个人的实际缴费金额,领取当地标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然,能领到的具体待遇金额几乎微不足道,聊胜于无。总之,刑事犯罪既严重地危害了社会,又彻底地玩残了自己,实际上等于自残行为。这就是违法犯罪者不得不付出的人生的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