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除权及行使方式

王丽 上海律师  上海律协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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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解除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

合同一经诞生,就蕴含着死亡的基因。通常,合同因当事人均充分、恰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归于消灭,合同得履行而完结。除协商一致解除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彼此的约定行使解除权,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再履行,各方权利义务经清理结算而告结束。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如何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行使解除权,显得尤为重要。合法解除合同,可以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最大化保障自己的权益,还可以摆脱因解除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和赔偿责任。

全面理解解除权,才能正当、合法行使解除权。

一、解除权的类型

(一)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的守约方有权援引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约定单方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解除权,并且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一)解除,应以“通知”的方式行使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通知是一种意思表示。对于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属于非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可以推知的形式,向违约方解除合同。不论何种形式,只要解除权人通过特定的形式,明确地向合同相对方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且该意思为合同相对方所知悉,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2、通知是否可以是默示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当解除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通过明示的方式解除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解除涉及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以“默示方式”行使解除权会造成其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继续履行产生信赖利益,故,解除权应通过积极的方式行使。

(二)守约方享有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可知享有解除权的为守约方,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故,违约方无权以承担违约金为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只有守约方有权行使解除权。

(三)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为形成权,是当事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达到解除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因此,对解除权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三、不当行使解除权的常见情形

(一)单方推定另一方行使解除权,实质上变更了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

示例:请贵司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回复是否解除合同,如贵司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为贵司自愿解除本合同。

首先,解除权为守约方的权利,未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无权对该解除权进行限制,更不能推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是否行使权利。

其次,解除权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通过可使他人知晓的方式行使。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默示方式”行使解除权,否则不得推定“不作为”的方式行使了解除权。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

(二)反复行使解除权,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

现实生活中,不乏有解除权人多次行使解除权的情况发生。解除权是形成权,一经行使即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故行使一次解除权,该法律关系即告解除。然而,有的解除权人不断、多次、反复行使解除权,使自己的意思表示发生矛盾、冲突,更促使不愿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据此反驳异议,为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关系解除的具体时间留下了争议的空间。

(三)法定解除权,不得预先放弃

示例:非因双方约定的下列事由以外,甲方不得行使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合同救济权利,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预先放弃法定解除权,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占优势地位的合同当事人签订不平等合同条款的工具,因此,合同中有关预先放弃法定解除权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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