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电动车失火,谁来“买单”?

文 | 稼轩律师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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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私拉电线引发火灾致多人死亡,车主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3年3月27日晚,邓某在其居住的某小区5楼的家中自行搭建线路对自己停放在一楼楼梯通道处的电动车进行充电。后整辆电动车着火,浓烟致使居住在该栋楼的五人窒息死亡。

法院判定,由于邓某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死亡及受伤的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二:电动车引发火灾导致租客受伤,房东和车主共担责

乔某和包括刘某在内的其他几户租户一起租住在王某出租的城中村民房中。2016年4月22日晚,民房突然起火,致乔某全身40%烧伤,并构成四级伤残。乔某认为刘某电瓶车充电是引发火灾的可能因素,房东王某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在治疗结束后,将刘某和房东王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各项损失140万余元。

法院判定,刘某私拉乱接电线引发火灾,是本次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房屋出租方,应该对于电线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尽更多的安全防范及注意义务,其对刘某私拉乱接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不予制止,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乔某死亡产生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电动车引发火灾致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和车主共担责

陈某及王某均在玉皇小区居住,该小区物业由东晨物业负责管理。2017年4月9日凌晨,因陈某从其居住的15楼上拉线为其停在楼下的电动车充电造成电动车失火,导致王某停在旁边的四轮电动轿车着火。王某将物业公司和陈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陈某电动车违规停放且违规充电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对此应负有巡查、提醒义务而未及时通知业主或自行排除危险,存在管理疏漏,应当承担20%责任。

案例四:因电动车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电动车厂家和经销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0月16日凌晨,郭某、刘某夫妇与女儿共同居住的某小区房屋发生火灾,导致其女儿在火灾中死亡。经公安消防支队认定,上述火灾系因电动车充电电瓶电气故障导致。郭某、刘某夫妇认为,小鸟公司和超威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女儿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小鸟公司和超威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50余万元。

法院判决:本案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火灾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因涉案产品存在故障引发火灾,小鸟公司、超威公司均未能对涉案产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交证据,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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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动车发生火灾后一般会引发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刑事责任

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可能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责任

a. 若电动车发生火灾,受害者因电动车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电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索赔损失。

b. 如果使用人违规停放、使用电动车等导致电动车火灾,物业管理公司、出租人未及时制止,未依法保障房屋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也存在一定过错。电动车使用人、物业公司、出租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行政责任

除了以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

a. 个人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b. 个人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c. 物业服务企业对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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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量案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电动车车主、还是物业一方、房东一方都是有着自己日常的管理责任,如果其中的一方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所以,只有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严把质量关,车主合理使用车辆,物业公司加强管理,才能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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