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构成诈骗吗?

德国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中虚构或隐瞒的事实必须是过去或现在的事实。行为人向他人谎称将来会发生的事件的,原则上不成立诈骗。因为未来的事件欠缺确定性以及与当前状态的关联性。但是,科学上的、自然规律意义上的将来的事实,本质上仍然属于现在的事实。例如,谎称某日某地会出现日食,从而向有兴趣观赏的被害人兜售墨镜的,也成立诈骗。因为这种科学意义上的未来事件(日食)实际上以当前的事实(目前相应天体的位置)为基础。基于这一原因,行为人以存在自然规律相欺骗,或声称基于科学知识的推断在某时某地会出现某种自然现象时,依然属于就现在的事实进行欺骗。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不少学者持相同观点。认为欺骗行为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传递与事实不符合的资讯(虚假的资讯),其中的事实只能是现在或者过去的事实,不包括将来的事实。因为只有与事实相对照才能判断是否虚假;对于未来的事实,在欺骗的当下没有可以对照的事实基础,所以不成立欺骗。如有学者举例指出:“对于景气或产业前景的预估,多半属于未来的臆测。例如,投顾经理人估算明年第一季度景气复苏,鼓励投资客在今年夏季逢低进场购买半导体股票,即使事后发现景气循环不如预期乐观,投资客率皆不堪亏损认赔杀出,也不足以认为投顾经理人施用诈术。……类似案例,诸如售屋小姐以增值前景而说动顾客购买房屋,银楼老板娘以新台币势将贬值而游说顾客购买金条保值,无论事后如何发展,这些对于未来前景的臆测,只是意见而已,并非事实。此外,算命通常也是臆测未来的意见而已,如江湖郎中收取三千元对价,对未婚少女说'在三十五岁以前,你会嫁给一个医生,婚后有两个儿子’,纵使尔后发现根本是一派胡言,江湖郎中也不会构成诈欺罪。……如果行为人在单纯的未来臆测之外,加上某些'现在或过去事实要素的欺瞒’,还是可能构成施用诈术。”

日本虽有少数学者赞同上述观点,但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判例承认可以就将来的事实成立欺骗。如大谷实指出:欺骗行为“不限于就过去、现实的事实进行欺骗,也包含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大冢仁指出:欺骗行为“不限于就有关过去的事实和现在的事实进行欺骗,只要行为人违反现在的意思状态而告知,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即使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也可以。”

认为“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影响。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238号案例认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虚构与客观事实相反的事实,并不包括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对将来事实的预测。如售楼员以房子会增值为由说服客户投资房产,即使售楼员内心认为房子并不会增值,也不能认为其虚构事实,客户因此买了房子亏损,也不能认为售楼员构成诈骗罪。同理,本案被告人陈聪等人将行情会涨(或跌)信息提供给客户,即使被告人陈聪等人内心认为行情并不会涨(或跌),也不能认为是虚构事实,客户因此交易导致亏损,也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然而,以行为人欺骗的内容是过去、现在的事实或将来的事实作为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判定标准,本身就是错误的。诈骗罪成立与否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编造虚假的理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不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是过去、现在的事实还是将来的事实。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前述案例结论应为:(1)谎称某日某地会出现日食,从而向有兴趣观赏的被害人兜售墨镜的,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行为人向他人兜售墨镜是真实的交易,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谎称某日某地会出现日食与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无关。(2)投资顾问错估市场行情,鼓励顾客投资造成亏损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投资顾问错估行情并非故意骗人,顾客亏损的钱也并非被投资顾问非法占有。(3)售屋小姐以增值前景而说动顾客购买房屋、银楼老板娘以新台币势将贬值而游说顾客购买金条保值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购买房屋、金条的交易是真实的,售屋小姐、银楼老板并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4)江湖郎中以算命为由收取他人钱财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是因为通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江湖郎中故意骗人。如果有证据证明江湖朗中以算命为由诈骗他人钱财,当然构成诈骗罪。(5)投资平台的经营者通过控制涨跌、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故意造成客户亏损,占有客户亏损的资金的,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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