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注意,这样增资存在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点击关注👉 税海 2021-05-06
案例
某公司参加招投标,要求必须注册资金为实缴,会计人员用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完成了增资。
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万元
盈余公积 3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提醒
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20%个人所得税=1000*20%=200万元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