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法律关系的实...

最高法院: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法律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原判决判令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 已查明,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借用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揽建设工程,以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组织施工。

2. 该出名施工企业与发包方之间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

3. 自然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其有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喀什湘中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欧海燕 杨弘磊 胡瑜,裁判日期: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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