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 不属民事案件范围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用,劳动者要求补缴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为——

补缴社会保险 不属民事案件范围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近年来,由于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劳动者因为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保或者欠缴社保费用的争议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诉讼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但当事人也不能滥用诉权,以免造成诉讼时间及诉讼成本的浪费。

文某系泊头市某单位的职工,后因单位改制,该单位与文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文某认为自工作以来,经常加班,在法定双休日和节假日也都不休息,单位从未给其发放过加班费,其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益。而且自工作以来,该单位仅为文某缴纳部分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均没有缴纳。文某认为其有权要求单位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于是便将原工作单位诉至泊头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原告文某未举出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加班事实上的存在,对原告文某主张的加班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原告文某要求被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因此,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依照相关法律,驳回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劳动争议纠纷适用的法律问题也有明确的答复: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司法不能强行介入和干涉。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损害的不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还包括国家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保手续,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劳动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结合本案,劳动者应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而不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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