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误区】取得银行手续费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学员咨询,他们企业从银行取得了手续费、咨询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这些学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误区,现在我们来分析总结一下,供大家实务参考,避免涉税风险。

一般情况下,从银行取得的手续费、咨询费等专票要适用一般抵扣规则。

【例1】企业发生的电汇付款手续费取得专票,金额100元,税额6元。本案例中的手续费如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是可以抵扣的。

特殊情况下,还要关注这个手续费、咨询费是否是息改费的情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中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企业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正常按该行信贷政策规定,向该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利率应为4.785%),但该行为了完成上级行指标中间业务收入,与企业达成贷款按基准利率4.35%,余下部分按咨询费收取,金额为4.35万元,并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0.25万元。

本案例中,此咨询费的进项税额0.25万元就属于不得抵扣情形,取得专票也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是目前银行普遍的做法,发生这种类型手续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关企业应注意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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