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一)税务机关的责任

纳税人没有按期缴纳税款的,《税收征管法》第32条明确规定,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入库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的滞纳金,但是万事都有例外,并不是在所有没有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都要加收滞纳金。从诸多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我们也不难找到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也是最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清楚的,是《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按期缴纳税款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那么什么又是《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的税务机关的责任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0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规定指明,《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比如,某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因为当年的税收任务已经完成,为了保证明年税收任务的完成,要求甲公司将一笔应在当年申报缴纳入库的税款,在下一年度申报缴纳入库,而此时税务稽查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轻而易举地发现了甲公司没有申报缴纳的这笔税款,那么这笔税款就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第52条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关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指导性案例广州德发案中,也做出了司法的解释。即 “在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
换句话说,如果税务机关不能证明纳税人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是因为纳税人自身责任造成的,那么可以推定适用征管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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