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未保法》修订|基层检察人谈结合新《未保法》落实家庭保护

编者按

关于落实家庭保护中

检察担当的几点思考

 蔡  领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多元,依照“散墨原理”,一般未成年人不会一开始就直接进行性质恶劣的严重暴力犯罪,而是会由虞犯行为(不良行为)渐进到违警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触法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最终出现犯罪行为。追本溯源,是由于各方面地保护不到位,导致未成年人在出现早期越轨行为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教育矫治,从而小恶不惩,酿成大祸。

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家庭保护的缺位和失位。我们都知道,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教、家风是不仅能够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同时也能在罪错未成年人刚开始出现虞犯行为就适时纠偏,引导他们向上向善,从而顺利回归社会、走上正途。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的修订不仅对之前被学界广为诟病的太过原则的条文模式进行了充实细化,在家庭保护环节,强化了家长的首要、共同责任,确立了国家监护原则,规定了监护人的10项具体职责和不得实施的11项具体行为,宏观上囊括了未成年人参与权、代为照护制度、强制报告义务等,微观到家庭生活环境中的儿童安全座椅配备、离婚子女处遇,《未保法》的保护范围可谓面面俱到,紧跟家庭保护中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做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立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需要更好地把握和落实《未保法》第7条: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第105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等相关规定的内涵精神。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为扎紧家庭保护的篱笆持续贡献检察力量:

落实全面综合保护

检察机关在家庭保护环节应立足民事检察职能,主要履职方式为依据《未保法》第106条之规定,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

对于在案件中发现的不称职、不合格家长,检察机关还应当依据《未保法》第118条第2款的规定,链接社会资源,对“熊家长”开展训诫、亲职教育等工作,确保家庭保护环节的家长监护落实有力。此外,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重点做好家事审判监督工作,维护好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落实在家庭保护的方方面面。

做好特殊优先保护

一方面而言,检察机关需要依据《未保法》第111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内容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落实身心康复、医疗救助、转学就业等救助措施。

另一方面,针对家庭监护中存在的监护侵害、不当、缺失等情况,检察机关要审慎采取督促、支持相应主体提出剥夺监护权措施,应依据上述《未保法》第7条之规定,采用近年来探索较为完善的监护调查和评估机制,尽可能实现家庭关系修复,保障原生家庭架构稳定,避免《民法典》中由于父母故意犯罪而监护权无法回转的情况出现。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解决未成年人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一是可以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民政、卫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门适时开展各项措施,落实政府保护专章的相关内容。

二是要根据《未保法》115条,以法治进校园、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两项工作为抓手,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讲述家庭保护中的检察好故事。

三是要督促落实《未保法》第117、118条规定和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化机制建设,通过强制报告机制努力解决未成年人家庭内侵害的发现难问题。

总的来看,相较于12年版,20年版的未保法提及检察机关的次数由4次增加到了18次,此外,新修订的《未保法》更是吸收了近年来检察机关的许多较为成熟的机制探索,例如强制报告和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等。而《未保法》105条中的“等”字更是意味深长,对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地行使寄予了殷切希望。

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关爱保护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而让孩子们生活得更好可以说是成年人奋斗的全部所在。未检工作是一片值得深耕的沃土,怎么做都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怎么做却也还有些不到位的地方。未检工作必然会在已然实现“六大转变”的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持续迸发新的生机与活力,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不断贡献检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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