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打工权”再传佳音! 如不考虑孩子利益,移民局将招致更多挑战
在今年的5月4日,英国移民局针对难民申请人的”工作权“相关指导文件,发布了”更新版“——也就是被称之为”Version 10.0“的新版政策文件↓
这个新10.0版本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纠正“前一版-也就是原8.0版本中,被指出”违反法律“的地方。
第一个案件名为R (IJ (Kosovo))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0] EWHC 3487 (Admin),是来自于去年12月的高等法院判决。
于是乎,移民局在10.0版(也就是截至目前“最新版”的)《Permission to work and volunteering for asylum seekers》指导文件中,新增了一段有关“酌情处理”(Application of discretion)的指导说明。
一则来自高等法院,名为R (Cardon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2656 (Admin)的最新出炉判决,更从“孩子权益”的新角度,去看这个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已婚,有老婆和一个21个月大的女儿。
当事人在他对于移民局的“挑战”中提出,移民局当时的政策(这里同样是指前面提到的8.0版本,因为当初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尚未有10.0版出现)——是有违《2009年边界,公民身份和移民法》的Section 55,指出的“需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优先”(comply with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duty)。
负责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Justice Linden指出,在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中,以下的这段话,是具有“误导”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的积极可能↓
法官的意思是说,该段话是在积极告诉移民官员,就算拒绝了有著未成年孩子的申请人,他们的“工作权”申请——这对于当事人的孩子也不会造成负面影响。法官指出,这样的陈述明显是错误的,这会使得负责案件的移民官员,在做出决定的时候,会自然地忽略“有关(申请人的)孩子的最佳利益”。
道理很简单,如果申请人不能够工作、有收入,这不只会影响到申请人自己的生活,自然也可能连带影响到未成年而需要被照顾的孩子。
也因此,法官很明确地指出,8.0版本确实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 那么“10.0版”呢?
按照常理推断,相同的叙述段落,在“10.0版”也同样存在(毕竟前面提到的“修改”,并不是针对“未成年孩子”的这段叙述进行修改)。
也就是说,如果该叙述存在于8.0版是不合法的,那么存在于10.0版也同样会是不合法的。
但是呢,法官也说,如果是基于“推断”是可能导致——移民局必须进一步对于现有的相关指导文件(指10.0版)再次进行修改的;然而,由于这个案件原本提出的时候,是基于(当初的)8.0版本的挑战。
法官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10.0版也同样不合法的话,是需要另外再针对目前最新的10.0版本提出挑战的。
在这个法庭中,法官无法直接以推断的方式,去间接判断10.0版本也是不合法的。
→ 那所以,最新判决代表什么?
虽然说,上述新的判决,并不能直接促使或迫使移民局,必须再进一步去修改相关政策文件。
但是呢,一定程度上,也会使得移民局未来在考虑类似案件的时候,需要更谨慎并纳入“酌情处理”的可能性。
否则的话,移民局是可能招致更多对于他们(以及对于新的10.0版本)的直接挑战。
再者,从目前的10.0版本来说,其实它也提供给了移民局,能够去“酌情处理”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移民局是有权力,去允许具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在无法找到短缺工种的情况下,也能申请到合法打工的权利。
当然了,这些“特殊情况”将会需要依照个别案例来个别判断的。
比如说,当事人真的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情况极其艰难的话(甚至涉及到孩子,会损害到孩子的利益;或者当事人存在严重的受害情况等),那么应该要在递交申请的时候,主动并详细地提出说明,并附上相关支持证据,要求移民局给予“酌情处理”。
那么,有着“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是有可能——不会因为找不到“短缺工种”的单纯原因,就100%一定遭到移民局的拒绝了。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