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浅议设计院收购之交易特点及风险防范

作者介绍
成沂,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现为建纬上海不动产金融部、建纬“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组成员。在加入建纬之前,曾长期在日本最大非银行金融机构ORIX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任法务,之后进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工作。熟悉并擅长房地产投融资及股权并购、融资租赁、涉外相关等法律事务。在日企工作近8年,对日本文化及社会有较深入了解,能熟练使用日语工作。
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建纬除了为房地产项目的并购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务之外,还为房地产相关行业的并购提供法律服务。本次将简要介绍分析本所律师曾为客户服务过的某设计公司收购的案例。
项目背景简介
A公司拟收购一家上海的设计公司,本所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律师介入后,了解到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如下:
1、设计公司(“目标公司”)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A公司希望通过收购目标公司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本次收购为A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A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B公司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在聘请律师前,A公司已与B公司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谈判,基本商定了交易条件,已经进入合同起草与谈判阶段,因此股东B公司不同意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
3、目标公司成立于2001年,目前存在诸多正在进行的未结设计业务、已完成和正在进行过程中设计成果责任划分没有明确;
4、目标公司于2008年在某地设立了分公司。
经过对交易情况的了解及对基本资料的审查,律师根据项目的交易特点在如下方面对客户进行了重点提示,并在交易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给出相应的建议解决方案:
关于目标公司的资质
1、根据国务院令第二百九十三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根据建市〔2007〕8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国家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划分为四个序列,即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其中,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涉及类型的设计资质。在通知的配套文件《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中,对工程设计的行业进行了列举,其中“建筑”行业为第(二十一)项行业。
3、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对企业的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品均有较高的要求。
4、综上,目标公司如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即可承担建筑行业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A公司本次交易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收购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后,再利用目标公司所具备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来进一步开展设计业务。
5、为了满足本次交易A公司进行收购的根本目的,律师提出如下方案:
(1)核实目标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保持甲级资质证书所需要的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是否存在资质证书挂靠的情况,以及收购完成后满足甲级资质的专业人员劳动合同是否能续签,以及所需要支付的劳动报酬,以确定维持甲级资质所需成本;
(2)将目标公司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并保证收购完成后能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甲级资质作为本次交易的前提;
(3)要求B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及收购完成后能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甲级资质做出承诺和保证。如违反承诺和保证,A公司可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B公司返还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关于无法进行尽职调查情况下,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1、根据一般的收购流程,买方会聘请律师和会计师在收购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和财务的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排查发现交易风险点,并在交易文件中针对风险点一一做出相应约定。律师介入收购后,发现本次交易因目标公司股东B公司不予配合,且时间紧张,不允许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任何尽职调查。
2、为了最大限度排除本次交易A公司不能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律师提出如下方案:
(1)将目标公司截止交易基准日的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明细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2)明确A公司仅承继附件中所列的全部债权和债务。对于未列明于附件的其他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披露、其他隐性、或有债务、担保责任、因诉讼仲裁产生的债务、税款罚款、员工应付未付工资、奖金、社保、劳动纠纷赔偿等),由B公司承担。如A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则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偿;
(3)要求B公司股东对未列明于附件的其他所有债权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关于未结设计业务
1、目标公司以提供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律师介入收购后,经过与B公司的访谈,发现截止交易基准日,目标公司还存在诸多未完成的设计项目。
2、为了处理目标公司目前未结的设计业务,律师提出如下方案:
(1)将目标公司截止交易基准日未完成的设计项目明细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2)原则上未完成的设计项目后续应由目标公司继续负责完成,目标公司享有收取后续设计费的权利,B公司对此形成利润不享有权益;
(3)B公司应对目标公司在交易基准日之前出具的图纸依法承担责任,如目标公司或A公司因目标公司在交易基准日之前出具的图纸错误、瑕疵或不正当履行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则目标公司或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偿。
关于已设立的分公司
1、律师介入收购后,经过与B公司的访谈,发现目标公司曾于2008年在某地开设过分公司。据B公司介绍,该分公司负责人与B公司原领导人有亲戚关系,仅为利用目标公司资质而开设。分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时与B公司并无实际联系,A公司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可以根据需要关闭分公司。
2、为了处理与已设立分公司的关系,律师提出如下方案:
(1)将分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应付帐款明细、分公司员工信息表、分公司设计项目收费及实施状况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2)B公司应保证目标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的承包、合作协议(防止存在任何影响目标公司日后随时关闭分公司的权利)。如存在该等书面协议,应由B公司在A公司接管公司之日前负责解除协议并承担所有费用。否则B公司在接管目标公司之后有权解除该等协议,如解除该等协议造成B公司损失的,B公司有权向A公司进行追偿;
(3)就分公司目前已承接但未完成的项目,A公司方同意分公司继续完成,如分公司完成项目需要A公司配合的,由分公司向A公司提出申请。如因该等配合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应由分公司承担;
(4)自协议签署之日,分公司如需承接新项目必须取得A公司同意,并遵守A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
小结
涉及到具备某种特殊资质的公司收购,为了取得该种特殊资质,必定采取“股权收购”的模式。律师在为收购方设计交易构架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根本需求、涉及行业的政策法规、目标公司资质的有效性、债权债务及分支机构的情况等,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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