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律师:知识产权诉讼不该成科创板拦路虎

科创板的推出,对于改革资本市场和激活科创创新的关键价值不言而喻。然而,在科创板推进的过程中,针对已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却阻碍不少企业的上市步伐。时值科创板开板百日之际,IPO早知道推出此话题系列报道。在上周,我们的评论文章《科创板恶意专利诉讼频出,谁来保障科创企业合法权益》在专业人群中引起了广泛讨论。我们也特地采访法律专业人士,对知识产权诉讼相关知识进行厘清,询问其对拟上市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看法。

夏涛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所,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工作人员):非涉核心技术、已作充分披露的知识产权诉讼不应该成为上市障碍。

知识产权诉讼按不同维度有不同划分,比方说按诉讼客体划分有专利诉讼、商标诉讼和版权诉讼,其中专利是指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

商标能够形象地区分,通常诉讼周期会短一些,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诉讼周期较长。当然,不同的法院诉讼时长不同,案例数量大的地方诉讼周期会拉长,个案审核两三年都有可能。

原告倾向于在被告上市节点发起专利诉讼,在于国内对上市的要求比较严并且时效性比较强,可以利用专利诉讼技术背景复杂、诉讼程序长等特点进行阻击。

如果拟上市公司被起诉专利侵权,有可能涉及其核心资产、核心技术或核心产品,对证监会快速判断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造成障碍,其上市进程就会延迟,很有可能错过上市的窗口期,一旦无限期延长,拟上市公司损失就会比较严重

目前国内司法界尚没有对恶意诉讼有明确的定义,只在学术上有这样的说法,即当事人通过诉讼行为为自己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并且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正因为司法界没有规定,恶意诉讼更多体现在个案。在具体的司法案例审查过程中法官会通过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原告权利以及原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积极推动诉讼往下走还是纯粹是为了让对方的权利损失或者自己获得非法的利益等行为的考量,来鉴定其是否属于恶意。

而个人提起的诉讼,常有敲诈勒索之嫌。专利维权应该在正当维权或是敲诈勒索之间有个度,首先原告专利应该是正当获得的,其次专利不能是无效专利。如果专利涉及公开的标准,不能再当作专利侵权处理。

当然,应对恶意诉讼,被告也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间。一种方法是可以向法院提请确认不侵权之诉,另一种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请专利无效宣告。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原告的专利就自始至终无效。

科创板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知识产权诉讼进行规定。比方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提到:有效防范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干扰科创板顺利运行,但尚未有详细的规定出台。

而证监会很早以前就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这条规定说,发行人不得有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这也是为什么拟上市公司不愿意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知识产权诉讼。因为一旦产生诉讼,拟上市公司就要对诉讼进行详细的披露,并且要向证监会或者审查机关说明这个诉讼不会影响到其持续经营。如果无法澄清会影响其上市进程。

那些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拟上市公司之所以能成功上市,依据在于:一是诉讼涉及的知识产权并非核心技术,并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二是该诉讼在上市过程中得到解决,方式包括双方和解、撤诉或者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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