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喝的“奔富”酒是真的吗?南京中院案例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品保委十佳
近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召开了“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及‘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发布交流会”,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奔富”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获选年度十佳案例。
据悉,自2002年开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的评选活动,参评的案例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本次获评年度十佳案例是对南京知识产权审判的充分肯定。深入贯彻最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坚持走审判专业化道路,南京已成为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这起获奖案件的来龙去脉,听小编慢慢道来……
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的中文名“奔富”被恶意抢注,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终获初审公告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旗下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奔富”作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称一直沿用至今。经过长时间、大范围、持续地宣传、销售和推广,“奔富”葡萄酒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与“Penfolds”也逐渐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也正是由于“奔富”商标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导致了案外人的恶意抢注。
2011年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奔富”商标时,因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和商评委决定,商评委就“奔富”商标重新作出决定。下面这起案件诉讼期间 “奔富”商标已初审公告。
案件审理期间,“奔富”商标只是获得初审公告,并不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对于未注册的商标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某酿酒公司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PENFOILLS”“PENFUNILS”等与“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标,同时还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奔富尼澳”中文注册商标,并将“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标识大量地使用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商品上,由被告某贸易公司进行销售。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提起诉讼要求某酿酒公司、某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经原告申请,“奔富尼澳”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PENFOILLS”“PENFUNILS”的商标注册申请亦被商标局驳回。
案情读到这里,小编产生了疑惑,“奔富”商标可否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对于上述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侵权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限于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承载着相关商品或服务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消费者美誉度,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承办法官柯胥宁说,“本案中,原告享有的“Penfolds”注册商标和“奔富”商标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国内葡萄酒消费群体中,“奔富”商标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相关公众对“奔富”商标的知晓程度、“奔富”商标使用的持续间、“奔富”葡萄酒的销售数量、原告相关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奔富”商标受保护记录等多方面因素,应当认定“奔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酿酒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被诉侵权葡萄酒商品上使用的“奔富”标识与未注册驰名商标“奔富”构成相同,使用的“Penfunils”标识与原告享有的“Penfolds”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侵权获利情况以及权利人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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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商品及宣传材料:
正品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