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推半就是否构成强奸罪

关于半推半就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罪的规定,其核心意思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违背妇女真实意愿而强行发生性行为。
那么,在“半推半就”情况下,如何认定呢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然后再进行综合认定。
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年2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向金湾区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阿金涉嫌强奸罪。不料阿金在法庭上大声喊冤,称状告他强奸的女子王某某在案发之时没有大声呼救,而且在事后还吃了他煮的面条,并继续睡在他床上,后来是案发两天后才报案,这不算强奸。但法庭审理后认为,受害人这些行为,均不能消除被告人先前的强奸行为和强奸性质。所以他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王某某发生了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检察院指控 被害妇女真实拒绝,构成强奸

  2004年7月29日18时左右,阿金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一起看电视期间,他得知原住同一栋楼的她现在没有上班,没有工资,且没地方住宿,遂提出他要上夜班,王可以在其宿舍暂住一晚。于是王某某跟着被告人进入其三灶镇某公司的宿舍。后来,阿金在与王某某聊天过程中,对王某某作出亲昵的行为,王进行反抗,并用手抓伤他的左脸,遭到反抗后的阿金不仅没有收敛,还将王某某抱上床,王某某继续反抗,并用放于床头的红花油瓶子打他的头部,但阿金仍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来,他将门反锁到工厂上夜班。阿金走后,王某某在其床上睡着。当晚11时左右,阿金下班回来后,再次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同样予以抗拒。事后,阿金再次反锁房门去工厂上夜班。第二天早上7时30分,阿金下班回来,想再次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同样挣扎抗拒,后未遂。

  检察机关认为,不能简单的以被害人有无明显的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只要被害妇女拒绝发生性行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应认定为强奸罪。

  阿金辩解 她“半推半就”,我只是不道德

  阿金承认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过性行为,但不是强奸,因他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采用威胁手段,且被害人一直没有反抗。她开始时处于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状态,后面又转化为一种无所谓的心理状态,属于典型的“半推半就”。

  对此,他及辩护人表示:首先两人住同一栋楼,互相认识,经常在房东处看电视,有一定的自愿发生男女关系的基础。加上王某某刚失去工作,没有发工资,没地方住宿,心情比较失落,阿金对她予以关心,所以,她自愿发生性关系存在合理性。而且案发现场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场所,几乎没有隔音效果,被害人王某某也熟悉该楼,她完全可以呼救或自救。两人三次发生性关系,间隔几个小时,其间被告人阿金去上班时,王某某完全可以呼救或自救。而且她在与阿金发生性行为后,还吃他做的面条,且两次都能安然入睡。事隔两天,王某某告诉其朋友后才报案,不排除其是受人纵恿,出于报复才报案。所以,阿金与被害人发生的性关系,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能因此而受刑罚处罚。

  法庭审理 被告强奸罪命成立,判刑三年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性意志自由,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的性意志自由关键在于强奸行为实施之时,妇女是否自愿,至于犯罪前后的各种因素只对量刑有重要作用,但不影响犯罪的性质。

  对于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完全是通过暴力行为,且不顾王某某手抓、瓶子砸等反抗下而实施其奸淫目的的,就这一行为来看,已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半推半就”。

  法庭认为,被告人阿金违背妇女王某某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阿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记者刘联通讯员周志勇、徐吉亭)(来源:珠海特区报)摘自:http://news.sohu.com/20050414/n225185940.shtml

案例2:2014年7月5曰17时左右,被告人温某酒后到美容院内洗头,郑某给温某洗头,。按摩房内,被告人温某向郑某提出性要求并将郑某压在按摩床上亲吻、抚摸,与郑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现场。事后温某告诉店主罗某,案发当晚22时左右,温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一)如何认定强奸案件中的"半推半就"行为

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就本案来说,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成为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以下就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通常必须借助被害人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行为方式下,判断妇女的意志就产生困难。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半推半就之下发生了性关系,那么这一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呢?

本案中,当被告人温某某开始向郑某提出性要求时,郑未同意,温某某将郑某压在按摩床上亲吻、抚摸,继而将郑的衣裤脱去与郑某发生了性关系。根据这样的情形判断,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十分情愿的,但是其不同意仅仅是在口头上,在被告人进行进一步的亲吻、抚摸行为,直至后来脱去其衣裤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害人并未进行明显的反抗,而是在半推半就之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由此可见,将被害人的行为认定为半推半就是恰当的。

(二)半推半就行为下被害人心理的分析

在认定被害人的行为状态后,必须进一步依靠对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分析来认定被告人当时的行为是否为强奸行为。这一点必须结合多种因素来判断。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就本案来说,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明显的暴力、胁迫或者威胁等手段,这一点成为判断行为人心理状态的重要根据。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还是从被害人的陈述来看,在案发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未采取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从这一点上判断,行为人当时在主观上是不存在强奸的故意的。

其二,被害人是否具有反抗的条件。一般来说,并不能简单地根据被害妇女是否有过反抗行为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行为,因为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犯罪人有可能利用时间、地点等客观环境条件对被害人进行的胁迫。行为人利用案发时对于被害人来讲极为不利的客观环境,如发案时间在深夜,地点较偏僻,地势险峻,周围无人以及行为人身材高大、体魄强壮或是两人以上作案等情况,都会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难以摆脱的困境。这种利用客观环境条件等对被害人进行的胁迫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强制力而不敢反抗的情况应认定行为人利用胁迫手段构成的强奸罪。

最后,从发案的具体场所分析,本案发生于武汉市某区市白象路75号相思美容院按摩房内,从我国目前服务场所的状况看,不能排除许多服务场所从事非法性交易的可能,案中的被告人进入按摩房内所产生的显然是一种嫖娼的想法,在被害人并未明显反抗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这在被告人看来是明显的嫖娼行为而非强奸行为。这一点从事后被告人回去办公室关门后又返回美容院向郑某道歉支付给店主500元后离去这一行为也可看出。

摘自:https://www.66law.cn/laws/12331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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