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机器和组合机器的关系研究
新近制作了一份机电商品归类课件,各地粉丝闻讯皆求分享。奈何日间工作繁忙,无暇录制教学视频,遂择其中精要,分期于本号发表。本期对机电商品归类的两个常见概念——多功能机器与组合机器——的关系进行讨论。
多功能机器(MULTI-FUNCTION MACHINES)和组合机器(COMPOSITE MACHINES)的称法出自第十六类总注释第六款的标题,其归类方法则由该类注释三给出,故可认为“多功能机器”即类注三所称“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组合机器”即“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
尽管多功能机器和组合机器适用相同的归类方法,即“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且不少多功能机器同时也是组合机器,但并不意味在任何情况下两者均为等同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前者的功能应满足“互补或交替”之条件,后者则要求组成部件的功能“列在第十六类的不同品目中”。
以此之故,由于组合机器通常总是具有多种不同的功能,故组合机器一定是多功能机器;但多功能机器未必可分割为具有多种第十六类不同品目所列功能的部件,故多功能机器不一定是组合机器(例如,仅通过更换工作头实现不同功能的机器)。换言之,通常情况下两者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然而,多功能机器要求“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而组合机器仅须“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是互补的”,故在极端情况下,若组合机器之不同部件所实现的功能“互不相关”,便可认为其不符合多功能机器的条件,即两者的范围构成了“交集”关系。但站在商品学的角度,此类机器并无现实的存在意义,故属于“但有其名,而无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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