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肉丸的归类

今天被复数位粉丝提问含牛肉20%、猪五花肉20%和鲭鱼肉25%之油炸肉丸的归类。

面对如此平淡无奇的问题,起初自己并不理解为何会有同行将牛肉和猪肉分别计算以至于认为该商品应按“重量最大”的鱼归至品目16.04(制作或保藏的鱼)。毕竟第十六章注释二明确规定:“……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而在该款注释所称“前述产品”中,猪肉和牛肉是不加区分地统称为“肉”的。也就是说,在适用章注二将肉丸按所含重量最大的产品归类时,应将猪肉和牛肉合并视作40%的“肉”,再与25%的“鱼”进行比较,并最终按含量较高的肉归入品目16.02(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

若从解题的角度,说到这里其实也就差不多了,但后来在说服意见相左者的过程中,自己发现这实际上还反映出商品归类中的一个更为基础性的问题,即如何应时对景地确立对象的细分程度。

仍以前述油炸肉丸为例,确定章节时应将牛肉、猪肉和鱼肉合并计算,确定品目时应将牛肉和猪肉合并计算而将鱼肉分别计算,确定一级子目时应将牛肉、猪肉分别计算,确定二级子目时,如有必要的话,还须考虑猪肉的具体部位,但无须区分是公猪还是母猪,是成年猪还是乳猪,是国产猪还是洋猪。其中,确定章节时的细分程度由章注二首句确立,确定品目时的细分程度由章注二次句确立,确定子目时的细分程度取决于对应子目的结构。然而,不应以确定子目时须区分牛肉和猪肉,来作为确定品目时确立细分程度的依据,因品目的适用不受子目结构的影响之故,也不应确立其他额外的细分程度,因与确定归类无关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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