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金找谁要?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医疗费:已发生以及后续的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由所在单位支付:
1、停工留薪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所在单位支付:
1、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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