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眼中,如何通过证据认定民商事案件的事实?

不同的事实决定了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而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对于律师来说,一份关键的证据、一个重要的事实,有时往往可能导致案件的胜败发生根本性的逆转。因此,证据规则的学习与运用对认定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诉讼程序中对事实的发现过程入手,详细阐述了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质证内容和要点、认证和事实认定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吴慧琼 肖洋

来源 | 上海一中法院

目录
一、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争辩
1. 如何认识认识诉讼真实
2. 诉讼程序中事实的发现过程
二、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
1. 举证什么
2. 谁举证
3. 举证程度
三、质证内容和要点
1. 质证的内容
2. 电子数据的质证要点
四、认证和事实认定
1. 认证规则
2. 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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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争辩

1. 如何认识诉讼真实

2. 诉讼程序中事实的发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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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

1. 举证什么

① 当事人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使自己的主张成为判决的基础而负有的、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在以辩论原则为主导的诉讼中,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和以什么样的事实作为诉讼请求的根据是当事人的事,法官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事实原则上不进行调查,也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

在民事诉讼开始的阶段,原告的主张划定了证明对象的大致范围。但是,具体证明对象的确定不是通过原告单方面的主张完成的,而是在原、被告主张与争执交替进行的过程中实现的。

② 法院主动认定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原则只适用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范围内,至于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则无须当事人主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认定之。

主要事实是指在判断出现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之法律效果中直接且必要的事实,例如债务人是否已经偿还借款是判断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消灭的主要事实。主要事实必须经过当事人主张才能成为证明对象,比如,即使法院根据证人证言已经判断出借款已偿还的事实,但是只要债务人不提出这一主张,法院就不能主动认定借贷关系已经消灭(释明)。

间接事实是证明主要事实的手段,比如,根据当事人以非正常低价购买商品的事实就属于间接事实,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自由认定之。

辅助事实是指用于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的事实,例如,当存在某证人经常说谎、证人是当事人的朋友或亲戚之事实时,该证言的证明力就会降低。对于辅助事实,法院同样可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根据法官认定事实形成心证的需要,自动成为证明的对象。

③ 免予证明的事实

2. 谁举证

① 法院调查的情形

② 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待证事实分类说的特点是着眼于待证事实本身的性质,将待证事实是否有可能得到证明以及证明的难易程度来分配证明责任。进一步分为消极事实说和内界事实说,前者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应当就该事实存在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内界事实说依据某一事实能否通过人的五官从外部加以观察,将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凡主张外界事实的当事人应就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凡是主张内界事实的当事人不负证明责任。

缺陷:


首先,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以明确地被区分为积极或消极事实,某一事实可能会因为表述方式的不同而分属于积极或消极事实。

其次,并非所有消极事实都是无法证明的,比如,被告主张某日他不在北京的事实可以通过这一天被告正在国外这一积极事实证明。

最后,并非所有的内界事实都无法证明,内界事实一般可以从外界事实反映出来,比如,通过当事人以低于市场价的非正常价格购得物品的事实可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恶意。该说为现代多数学者否定。

法规分类说依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型分配证明责任,分为通说和少数说。

通说即规范说,以德国学者罗森贝克为代表,将法律要件事实分为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事实,妨碍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事实,法律关系的消灭、变更、受制的要件事实。主张权利的人,应就该权利赖以存在的实体法上规定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就存在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或受制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缺陷:某一命题可能因为表述的不同同时属于权利发生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比如,某人有行为能力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由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在签合同时没有行为能力,应由主张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负证明责任,这就可能产生对同一事实只是由于表述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证明责任的现象。

少数说即特别要件说,将民事实体法中引起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分为特别要件与一般要件两大类。前者是与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有直接重要关系的事实,比如合同的订立、婚姻的缔结、债务的履行等;后者指普遍存在于权利发生与变动时的事实,比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主张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对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则应就该法律效果变更、消灭所必须的一般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缺陷:并不是所有的实体法规定都可以被区分为一般性规定和特别性规定。

传统理论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各有所长,但是也都存在一些不足。20世纪60年代以后,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学说,试图修正、补充原有的学说。

这些学说主要有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损害归属说等

危险领域说认为待证事实属于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就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例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

盖然性说主张应当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的高低,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如果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或统计数字,某一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则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待证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很低,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应当负证明责任。

损害归属说主张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由依实体法应承担责任的一方负证明责任。例如,产品质量责任。

3. 举证程度

① 域外证明标准考察

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盖然性占优(proof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证明标准。在民事案件中,又依其性质不同区分为普通民事案件与特殊民事案件,分别规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如口头信托、口头遗嘱,以错误或欺诈为理由请求更正文件等事实,确立了比普通民事案件更高的证明要求,必须以明确的及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s)证明自己的主张。

普通民事案件只要达到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美国证据法规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标准从高到低分为排除合理怀疑、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优势证据、合理根据、有理由的相信、有理由的怀疑、怀疑几个等级,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标准。对一些诸如解除父母监护权、民事欺诈、不正当影响、因欺诈或错误宣告合同无效或变更合同,或者对口头遗嘱的证明等问题,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对不同证明对象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以德国和日本为例,在证明标准上有“证明”和“疏明”之分,证明是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可以使法官对待证事实达到确信的程度,这是一种较高的证明标准,适用于对终局性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疏明是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虽然没有达到证明的程度,但是提出的证据足以使法官达到大致确信的程度。主要适用于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② 我国证明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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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内容和要点

1. 质证的内容

2. 电子数据的质证要点

① 电子数据范围

明确电子数据的范围。为增强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最高院新的证据规定根据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进行归类整理。

为了实现有效分析,技术上通常将电子数据的内容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内容数据,指与案件有关的文档、图片、图像等电子数据;

二是衍生数据,指对内容数据进行操作时,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有关操作行为的数据;

三是环境数据,指数据的生成、增加、删除、修改、传输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

四是通信数据,是指在利用网络传输数据时生成的关于通信的数据。

在此基础上,最高院新的证据规定,将电子数据的范围确定为: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等痕迹信息以及文档、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同时规定了“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兜底性条款,为当事人区分搜集相关证据提供了指引的线索。

②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

明确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其一,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需要遵循无损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和完整性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如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影响程度,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相关搜集的方法是否可靠,相关搜集的主体是否适当等因素综合判断。在有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勘验的方法,辅助法官形成心证。

其二,最高院新的证据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的规则,依据该规定第94条,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

  • 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

  •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

  •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

  •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3. 典型电子数据的质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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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和事实认定

1. 认证规则

① 认证内容

② 认证方法

③ 认证工具

2. 事实认定

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定另一不明事实存在。推定的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依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成为法律推定,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称为事实推定,推定的救济方法是反证,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规则失去效用。

对事实的认定,无论采用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来判断有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实质上的证明价值,都必须借助于特定的推理过程,尤其是间接证据或间接事实之间更是如此。这种推理过程无一不以经验法则或惯常事理为基础。

① 生活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对应

② 法官事实认定的过程

③ 法官事实认定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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