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出境合规渠道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和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盈余和需求,开展的境内外的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跨国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确定境内外的成员企业,在一定额度内,通过该账户向境内外的成员企业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划转。
如果境外企业成员的资金为外币,须结汇后归集到人民币存款账户。
跨国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以作为主办企业,开立该人民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如果跨国企业的母公司为境外企业,也可以由境外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开立该账户。
人民币资金池是境内外资金出入境的合规渠道,无需企业的贸易背景。
境内外企业之间可以归集境内外盈余资金,划转到需要资金的企业,提高内部资金运用效率,实现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池内成员企业盈余资金共享,减少银行融资,减少利息费用支出和其他财务成本。
主要依据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
申请人民币资金池的企业须为跨国企业,跨国企业中的资金池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要求:
境内成员企业:经营时间1年以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境外成员企业: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营时间1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成员企业持股要求:跨国企业集团须为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资金池年度跨境资金净流入实行上限管理,任意时点净流入额不超过上限;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宏观审慎政策系数(0.5)。
人民币主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非自用房地产、向非成员企业委托贷款和购买理财产品。
银行需要对跨国企业的申请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的核实,通常要求企业提供申请书,反映境内外成员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的相关报表等,主办企业与银行签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协议;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协议或跨国企业集团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