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分割的是“出资额”还是“股权”?

《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再次确认: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利,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因此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如下: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离婚分割的也是“出资额”而非“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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