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输钱的人没有返还请求权

案情

小李与小王等三人赌博,输了15000元。散场后,小李不甘心,伙同他人不仅抢劫要回了15000元,还多要了3万元。
小李后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刑,认定抢劫金额为3万。小王等三人被行政处罚,同时各被平均收缴赌资5000元。
问这样的处理,有无不合理的地方。
浅析
关于涉及赌资案件的分析,要围绕一个关键词“返还请求权”问题,或者抽象一点叫“不法给付”问题进行求证才可以,即输掉的钱,输者无返还请求权。本案围绕此展开分析,就好办了。
小李输钱后急眼了,以抢劫方式不仅抢回了1.5万,还多抢劫了3万,理应认定其抢劫数额为4.5万。但有观点却认为,法院之所以仅认定其中的3万为抢劫数额,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界限来划分的,即,对于前1.5万小李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因为本就是他的钱;对于后3万小李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本就不属于他。
这样的看法是不妥当的,因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是不法行为,对于在赌博中输掉的钱,当事者无返还请求权,亦即属于不法给付。当然,赢者也无权拥有这些钱款,但是在刑法上,虽然赢者无法拥有所有权,但其临时占有权却收到保护,不然会造成黑吃黑循环不止。
小李以抢劫方式抢回输掉的钱,理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抢劫罪。
还有的观点引用1995年司法解释否定构成抢劫罪。先看一下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8号)这样答复,“……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这个司法解释是针对行为人拒绝他人返还请求而作的解释,因与本案情形不符而不具有参考价值,而且当赢者以暴力方法拒绝返还的,由于针对的是不法给付问题,当然不涉及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犯罪。
最后再说一下本案的行政处罚,也是欠妥的。办案者混淆了一对概念,即,对不法财物才可适用收缴,对合法财产才可以罚款。换言之,收缴的是不法的财物,罚的是合法财产。这里体现着不允许任何人从违法中获利的法理。要求小王等三人各缴5000元凑齐赌资,其本质是罚款而非收缴。正确的做法是,收缴小李的1.5万赌资。
综上,赌博案件中的返还请求权问题很重要,本文认为,参赌人员对输掉的钱没有返还请求权,认为输钱的人把钱抢回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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