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还是申请医疗期?打工人,这些规定您要记清!

人难免有个三病五痛的时候,职场人士一旦病倒,该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还是会申请医疗期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该按医疗期还是按病假发放工资呢?就此,我们先了解一下关于医疗期和病假的基本概念。

 病假    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用人单位的准许,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病假原则上没有时间限制,但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期限的,须经过用人单位批准。

 医疗期   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何种情形才可享受医疗期

到底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医疗期,不少用人单位及职工对此存在着认识误区,有的甚至认为,只要患病就可享有医疗期,混淆了“医疗期”和“普通病假”的区别。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对于何谓“患病”,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但根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限定条件,可以看出此处的“患病”不是普通轻型疾病,而是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程度的较重疾病。

虽然并无明确规定病假一定需要医院证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职工要享受医疗期,而用人单位又为了避免职工滥用医疗期,用人单位据此可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用人单位应要求职工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住院病历,且为了避免材料的真实性要主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才有效;同时要求职工提交请假条,经单位审批后方可享受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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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并不是简单地根据一次病假天数计算,而是根据医疗期的期限确定一个周期以后,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病假天数,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一个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请病假的最多天数就是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的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如:某职工从2020年3月10日开始休病假,按规定该职工享有医疗期3个月,则从 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该职工可累计享受3个月的病假时间。从2020年9月11日起,该职工还可以再度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同时各地就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方面作了了具体规定。如原北京市劳动局在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1条中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劳动法意见》及北京、山东等地就医疗期期间企业应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作出规定,而广西及深圳市的规定医疗期内只支付病假工资,没有疾病救济费。因此,就医疗期期间该发放病假工资还是疾病救济费,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实施)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病伤假期工资”即我们所说的病假工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即为疾病救济费。针对北京山东等地,在6个月之内发放的是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之后改为发放疾病救济费;而针对广西、深圳等地,因没有疾病救济费的规定,应统一为支付病假工资。

按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为在扣除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山东、广西、深圳等地则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深圳市还规定不得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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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还不能工作如何处理

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尚未届满,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则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亦规定,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经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作者简介
陆瑞琪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劳动法、侵权纠纷、刑事案件。

 潘旭升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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