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薪”,财务四“问”

企业发“薪”,财务四“问”

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企业给员工发“薪”,不仅要考虑发多少,更要关注合规性、合法性,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就企业发“薪”,财务需要关注的四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廉政风险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发钱不可任性,要在公司薪酬制度范畴内进行发放,不可以巧立名目进行“滥”发,否则就会退回所发并接受上级纪委部门通报或处罚。因此有据可依才可以进行发放,没有确切的依据切不可发放。

二问会计风险

近日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报告可以看出,账务处理不正确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发的“薪”该计入工资总额还是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是不能含糊的,张冠李戴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该如何归集要根据政策和发放的性质来进行判断。重点依据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三问税务风险

发薪事项涉及到两个主体,首先作为发钱方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列支是需要关注的,其次作为收钱方的员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也是需要关注的。这就要求全面掌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正确判断。

(一)与企业所得税有关。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2015年5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对“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做了重要补充,改变了将所有福利性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做法,明确了对于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与个人所得税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这个福利费免个税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问政策风险

发薪结束,不是核算管理就结束,很多关联性工作伴随着也会开始,如计入工资总额的薪金,是否意味一定要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未必如此。譬如关于货币化住房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设计的主导思想,是双职工工作25年能够购买当地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这种原则确定住房补贴标准,随工资按月发放。因此,企业按规定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人企业成本(费用),但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对未购买公房的困难职工,企业在其规定标准以内给予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做好四问的关键是掌握政策做好职业判断,确保企业发“薪”无忧,领“薪”无愁。

会计拿到发薪业务要从四个方面找政策依据,认真评估风险。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