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本报讯(贾娜 记者姚爽)每年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一经公布,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百姓也会用这项工资数据来衡量自己的年收入,最终产生“拖后腿”、“收入低”之类的质疑和想法。其实,这源于公众们对“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认识的误区,我市统计部门对此进行相关解读—— 一、指标的含义城镇非私营单位:是指城镇地区中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不包括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工资:就是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员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者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等。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二、认识的误区一是数据口径上的误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中并不包含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以这一数据并不代表全社会平均工资。 二是指标理解上的误区。劳动工资统计制度中工资总额是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且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工资的概念可能就是实际拿到手的钱,而统计计算中的范围要大于实际到手的钱,并且人们往往忽略了将奖金或者绩效计算在内,所以造成自己计算的结果和真正的统计计算结果之间有一定差距。 三是行业认识上的误区。参与劳动工资统计的调查对象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十九大行业门类,即包括传统型低附加值的农、林、牧、渔业、采矿业等,也包括技术先进高附加值的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并不能单独就某一个行业或者个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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