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
如果业主在交房时发现,小区的配套设施跟开发商承诺的不符,并未达到房产合同上的标准,那么前期的公共服务费应该适当减免。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业主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抗辩是否合理并据此作出裁判。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业主拒绝交费,业主行为属合理抗辩,此时应据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状况,驳回其要求业主交费之请求或适当减少业主应交服务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完整履行服务义务致业主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抗辩的,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义务,若物业服务企业不继续履行义务的,业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可以要求减少物业服务费用,或者返还多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如果公共费用分摊不合理致部分业主拒绝交费,应按相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业主应摊费用基础上,确定其费用,如业主多支付了应摊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予返还。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业主因而拒绝交费的,业主仅须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及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交付费用,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要持续不断地提供服务,业主要不断地交纳物业费,并且双方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给付时间的长短,因此物业服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业主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在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时,业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08—309页。
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书面催交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业主支付物业费。
考虑到业主欠交物业费的具体情况,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将业主承担欠费责任的前提确定为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催交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的催交通知无效。具体的书面形式包括当面送达、发送传真、书面公告以及电子邮件和短信等可以有形表现催交内容的形式,但是应具有合理性,比如公告只有在不能联系到业主时方可使用,并应张贴在业主可能看到的显著位置。书面催交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97页。
物业使用人未按照其与业主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限制其进出物业区域的,属于侵权行为。
物业使用人因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取得的物业使用权,是在物权之上设定的用益物权,是物权的组成部分,应排除非权利人的干涉。因此物业使用人有自由进入小区的自由,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干预物业使用人行使该项用益物权。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费,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债权,构成违约行为,但物业服务企业却不能为迫使物业使用人履行合同而侵害物业使用人的用益物权。对物业使用人违约拒交、欠交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67页。